作者pougin (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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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有人在網誌上寫文章罵我
時間Sat Aug 1 03:51:35 2009
※ 引述《a00503330 (毛毛丁)》之銘言:
: ※ 引述《tomchow76 (湯姆蕭)》之銘言:
: : 各位板友大家好:
: : 最近我在瀏覽大學同學的網誌
: : 發現有一個同學在他自己的網誌上寫文章罵我
: : 把我寫的非常不堪入目
: : 像是什麼:
: : 行為窩錯、吃辣喝香
: : 禿驢植髮、一切泡湯
: : 他有馬子、壞事成雙
: : Girl看仔細、裝深情、假體貼、多的是蒼蠅
: : 那種level別跟他交往呀!
: : 只會在圖書館裡把妹
: : 大夥一起幹掉LP同學等等...
: : 我的暱稱叫老蕭
: : 在我的系上只要叫[老蕭]就會知道是我(只會有我一個)
: : 而在他的網誌裡也是用老蕭來稱呼我的
: : 雖然沒講到我的本名但我一看就知道是我
: : 在此我想懇求懂法律的各位大大
: : 他這種行為算不算是毀謗罪呢?
: : 如果我想要採取法律途徑
: : 應該用什麼方法才能替我討回公道呢?
: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毫無疑問
: 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誹謗罪
: 並且
: 妳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依民法第18條,19條,184條,195條)
: 侵害你的姓名權,名譽權
: 可以請求撫慰金
: 註:綽號也在姓名權的保護範圍之內,只要可以證明此綽號有一定的人知道,可以代表你
誹謗罪有個但書
如被控方能證明其言為實則不罰
感覺大家都常會漏掉這個但書
是因為實務上適用情形甚少嗎?
順便請教一個問題
原PO說要對在文章回應的織田上總介提起告訴
(見推文...因為我不會編輯推文還請見諒)
針對織田上總介是否為他所認知之的人
舉證責任是在原PO身上嗎
我的意思是說
一開始原PO就要提出證據證明織田上總介為誰
還是說原PO欲控告的那個人要求原PO證明後才需要負舉證責任?
還請版眾解答一下~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140.176
1F:→ cockroach02:能證明其為真之不罰是第三項,但為了保障他人名譽, 08/01 11:07
2F:→ cockroach02:第三項還有一個但書,是涉於私德或與公益無關就無 08/01 11:07
3F:→ cockroach02:第三項之適用 08/01 11:08
4F:→ cockroach02:至於織田上總介就是個未知的犯罪者,如果是刑事告訴 08/01 11:09
5F:→ cockroach02:,就報案後讓司法單位追查就好,不一定要有指定犯罪者 08/01 11:10
6F:→ cockroach02:才可以報案,犯罪事實的發現也可以 08/01 11:17
7F:推 a00503330:要抓到織田可以說是輕而易舉 08/01 12:24
8F:→ a00503330:就算在網咖,以警方技術,還是很好抓 08/01 12:25
9F:→ tomchow76:請問P大呀!對方罵我是「裝情深假體貼」如何證其為真實? 08/01 13:27
10F:→ tomchow76:他又說「拉他下來人民志向」又怎麼證其為真實? 08/01 13:28
11F:→ tomchow76:至於那個織田 我想請警局的人傳喚網誌主人到案 08/01 13:29
12F:→ tomchow76:由他自己指認織田是誰 我知道他跟織田認識 08/01 13:30
13F:→ tomchow76:再不然就請我同學作證 我知道我們班有些人知道織田是誰! 08/01 13:31
14F:→ pougin:謝謝C大的回答 我的疑問一掃而空了 08/01 16:17
15F:→ pougin:T大請息怒啊 我只是覺得第三款的但書似乎大家都略而不提 08/01 16:18
16F:→ pougin:想提出來問看看是否實務上有不同之見解 沒有要攻擊您的意 08/01 16:19
17F:→ pougin:至於織田的話 C大講的很清楚了 希望司法能還您公道~ 08/01 16:20
18F:推 polaris12:我想問告人網路誹謗,不知他人是誰告的成嗎?(有IP位址 08/01 16:44
19F:→ polaris12:如果其他條件都達成的話 08/01 16:44
20F:推 a00503330:回樓上 告的成 而且挺容易的 08/01 17:09
21F:→ a00503330:去報案吧 08/01 17:09
22F:推 cockroach02:只是發現有人在網路上毀謗你也是可以提告的,因為這也 08/01 18:42
23F:→ cockroach02:是犯罪事實的發現,就像是發現你的東西被人偷了,雖然 08/01 18:43
24F:→ cockroach02:確定對象是誰,也可以提起刑事告訴,讓偵察機構去調查 08/01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