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do (March of Happiness)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持支付命令聲請調查財產遇到的小問題
時間Fri Jul 31 15:45:07 2009
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相對人即債務人乙欄寫:王大明即統一商行
結果法院裁定寫:債務人統一商行,法定代理人:王大明
為免國稅局因債務人係統一商行而非王大明,而不准調查王大明的財產,
所以聲請法院更正,結果法院駁回聲請~
於是拿支付命令去向國稅局聲請調查王大明的財產,結果還是不行
因為支付命令記載債務人是統一商行~只能調統一商行的,而不能調王大明的~
如果支命命令是寫:王大明即統一商行,則可以聲請調查王大明的財產~
商行與負責人是同一人格,照理國稅局應該允許~
現在到底是法院有理還是國稅局有理呢~
還是重新聲請支付命令比較快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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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40.96
1F:→ Eventis:王大明是王大明,統一商行是統一商行,重新聲請應該比較快. 07/31 15:52
2F:→ todo:就怕法院又裁定債務人為統一商行,法定代理人:王大明~ 07/31 15:56
※ 編輯: todo 來自: 118.168.40.96 (07/31 15:58)
3F:→ Eventis:看欠你的是王大明還是統一商行啊,如果欠你的人是統一商行, 07/31 16:02
4F:→ Eventis:王大明除非負連帶債務,而且同列為債務人,不然法院形式上還 07/31 16:03
5F:→ Eventis:是只能承認統一商行當債務人啊. 07/31 16:03
6F:推 panda101:疑 印象中實務認為獨資商號和經營的自然人 是同一的呀 07/31 16:08
7F:→ panda101:聲請更正駁回理由是什麼呢 07/31 16:09
8F:→ todo:駁回理由:本件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07/31 16:13
9F:推 kai761: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查看看是否登記的"負責人"變更,所以國稅 07/31 16:40
10F:→ kai761:局否准查調過去"負責人"財產所得清冊 如果沒有這情形,備齊 07/31 16:41
11F:→ kai761:資料換去別個分局試試 不然,聲請假扣押拿假扣押裁定去查 07/31 16:41
13F:→ kai761:我覺得還是印一下實務見解,再去申請一次比較快,若又被否 07/31 16:50
14F:→ kai761:準,請承辦人電話問問法務科 07/31 16:51
15F:→ Eventis:但是裁定結果這樣寫,應該是二人以上的合夥吧? 07/31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