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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 引述《Kaixa (七號倉庫)》之銘言: : : ※ 引述《sky2fly (())》之銘言: : : (四)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 : : 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 : : 第2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在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所以 : :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故 : : 債務人苟證明債之關係存在,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 :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而受損害,即得請 : : 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如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 : :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即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 : : 未能舉證證明,自不能免責(參照29年上字第1139號判例 : : 意旨)。查被告於高雄縣岡山地區從事房屋仲介業務已10 : : 餘年,且其住處距系爭房屋不遠,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 : : 本院卷第89、107 頁),而原告因買受系爭房屋業已支付 : : 契稅及代書代辦費共16,730元乙情,此有原告所提出而被 : : 告不爭執其真正之收費明細表乙張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 : 110 頁),是被告既係從事不動產經紀業者,以該行業多 : : 屬區域商圈之經營方式,對於區域內之不動產概況均有較 : : 一般交易者為深入之掌握,縱被告前所買受之系爭房屋為 : : 法拍屋,亦不得解免其查知義務,本件被告既未能舉證已 : : 盡查訪系爭房屋原有狀況義務之事實,而逕在系爭買賣契 : : 約書上註明「非凶宅」之字樣,並將系爭房屋出賣予原告 : : ,足認被告所為之給付具有可歸責事由之不完全給付,原 : : 告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支出上 : : 開費用16,730元之損害,依法自應准許。 : : 關於這個判決 : : 這邊關於不完全給付的部分 以及 損害賠償16730元 這兩部分 總覺得有些想不透 : : : 1.這邊有什麼給付義務的違反好像沒特別說 : : 不知道是不是在契約書上的非兇宅欄 打 V 就不但會是瑕疵也變成給付義務一部了 : : : 2.再來 關於損害賠償 : : 如果成立不完全給付 損害賠償的16730元部分(契稅,代書費) : : 不完全給付應該是請求履行利益賠償 : : 而履行利益賠償應該是指 賠償契約如有履行可獲得的利益 即如同給付圓滿履行的狀態 : : 賠契稅和代書費的費用 比較像是使之回復到締約前的狀態 (若有圓滿履行本就會支出) : : 也就是比較像一種信賴利益賠償(為取得給付所支出之費用) : : 畢竟 如果是拿來自住 也不會有什麼轉售利益等履行利益 : : : : 做個邏輯推衍的假設: : : 假設沒有買貴: 如果非兇宅的市價就是148萬 也以148萬購買 : : 原則上沒有要轉售的話 解約後返還支付的價金後 可以請求的履行利益就是0 : : 但返還價金後 這樣的確還是有一筆16730支出費用的損害 : : 情感上或合理上是應該要賠 : : : 不過如果真要認真細論可請求的損害賠償的性質 又應該不屬履行利益損害 : : 這邊是比較難解的地方(當然別認真細究的話 就不完全給付-->損賠-->有支付費用損害 : 因此要賠 ) : : 有沒有高手可以就這部分做解釋的@@ : : 書記官 洪嘉慧 : : 來源司法院判決書查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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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4.42.96.245 : 推 RobertAlexy:判決有寫 被告在契約有註明非凶宅 07/31 00:56 : → panda101:嗯 我有看到~~我的意思是 會因為這樣註明就變成給付義務 07/31 01:06 : → panda101:了嗎~~或者這樣問,買賣契約上 註明"無瑕疵" 那給付無瑕疵 07/31 01:07 : → panda101:之物會因此變成給付義務嗎 07/31 01:08 : 推 Eventis:賣方既擔保無瑕疵,其自應依債之本旨提出無瑕疵之給付不是? 07/31 01:13 如果這樣推衍的話 往後在交易的時候問一句 這個東西有無瑕疵 老闆說:沒有 (口頭回答 和契約書面寫 應該無不同) 這樣無瑕疵就變成給付義務了 那不負給付無瑕疵之物義務的 擔保說 就徹底崩潰 所以 我的意思是 不排除經過約定 可以成為給付義務 但可能要審慎認定 只以契約上註明無瑕疵(非兇宅)一句話帶過就認定為構成不完全給付 說理似乎不夠詳盡 : 推 AAANO1:推101 我覺得這是信賴利益的問題 07/31 12:09 : → Eventis:損害可能為瑕疵損害或瑕疵結果損害,引用227II就應該不會有 07/31 12:17 : → Eventis:此問題. 07/31 12:19 其實我對第二個問題比較有興趣 算疑惑很久的問題了 先說一下 你的說法感覺應該還是不大充足 一般說法 瑕疵損害=履行利益 瑕疵結果損害=固有利益 信賴利益與固有利益亦不同 信賴利益雖原也是自己財產 但是是為了獲得給付 所從固有利益分出而自願投入的費用 所以227ii 只是在講 除了履行利益外 固有利益也可以請求(本質就是侵權行為) 這邊這種比較像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性質 的類似的例子 設買賣A屋 之後並作裝璜 其後發現為海砂屋解約 並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賠 一般都會想當然耳的覺得所支出的裝璜費 自然就是可請求的損害賠償 也不會深究之 實務上判決應該都是這樣判的 感覺上的確應該是要可以請求比較合理 可是細究之 就法條來論的話 如果用227條 說是履行利益的損害 一樣也不太像~~ 附帶提一小點 那個契稅印象中 解約後應該是可以退還 嚴格來說似乎不是損害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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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2.70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140.112.152.70 (07/31 15:17)
1F:→ Eventis:我也是對第二個問題比較有興趣,嚴格來說這裡比較接近締約 07/31 15:20
2F:→ Eventis:上過失,可是如果真用締約上過失來檢查反而比較不容易通過 07/31 15:20
3F:→ Eventis:條文的嚴苛要求(雖然有個概括後門).而且在契約成立後也應 07/31 15:24
4F:→ Eventis:該是直接適用違反先契約義務(告知義務)的債務不履行請求. 07/31 15:24
5F:→ Eventis:雖然王澤鑑老師在他的債法原理討論締約上過失時認為縱契約 07/31 15:30
6F:→ Eventis:成立後仍得據以請求,但本案所依"未能舉證已盡查訪系爭房屋 07/31 15:32
7F:→ Eventis:原有狀況義務之事實",似屬抽象輕過失,是否仍能適用245-1頗 07/31 15:33
8F:→ Eventis:有疑問. 07/31 15:33
9F:→ Eventis:另外前文寫無瑕疵是用語有不妥,其意為當事人既將交易標的 07/31 15:37
10F:→ Eventis:有關之性質明示於契約之上,則應有擔保此項性質如相對人所 07/31 15:38
11F:→ Eventis:提示之義務,即對於交易上視為重要的物之性質,當事人有明示 07/31 15:38
12F:→ Eventis:的合意. 07/31 15:40
13F:→ panda101:嗯嗯 如果用締約上過失 的確就可以請其信賴利益了 07/31 15:58
14F:→ panda101:像物之瑕疵擔保和不完全給付競合部分 王澤鑑和詹森林 07/31 15:59
15F:→ panda101:有說過失未告知瑕疵可以構成不完全給付 印象中就有提到 07/31 15:59
16F:→ panda101:德國就這部分是歸在締約上過失處理 不過最後為啥他們又 07/31 16:00
17F:→ panda101:不採還是用不完全給付有點忘了; 另外,還有另外一種可能 07/31 16:00
18F:→ panda101:的想法是,在解除契約的情形 容許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可以 07/31 16:01
19F:→ panda101:任一請求,有學說就主張260條指的是信賴利益 07/31 16:01
20F:→ panda101:不過我覺得260說是信賴利益的基礎跟文義似乎不太合 不過 07/31 16:02
21F:→ panda101:容許信賴和履行利益擇一請求 似乎也是可以考慮的說法 07/31 16:02
22F:→ panda101:也就是既然可以請求履行利益 那就容許不請求而改信賴利益 07/31 16:03
23F:→ Eventis:260條主張信賴利益我昨晚找資料也有看到,寫說是黃茂榮老師 07/31 16:04
24F:→ Eventis:的看法. 07/3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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