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被仲介欺骗买到凶宅 该如何处理
时间Fri Jul 31 15:16:40 2009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铭言:
: ※ 引述《Kaixa (七号仓库)》之铭言:
: : ※ 引述《sky2fly (())》之铭言:
: : (四)又按因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
: : 人得依关於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民法
: : 第227 条第1 项定有明文。而在债务不履行,债务人所以
: :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系以有可归责之事由存在为要件。故
: : 债务人苟证明债之关系存在,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 : (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而受损害,即得请
: : 求债务人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如债务人抗辩损害之发生为
: : 不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所致,即应由其负举证责任,如
: : 未能举证证明,自不能免责(参照29年上字第1139号判例
: : 意旨)。查被告於高雄县冈山地区从事房屋仲介业务已10
: : 余年,且其住处距系争房屋不远,业经被告自承在卷(见
: : 本院卷第89、107 页),而原告因买受系争房屋业已支付
: : 契税及代书代办费共16,730元乙情,此有原告所提出而被
: : 告不争执其真正之收费明细表乙张在卷可凭(见本院卷第
: : 110 页),是被告既系从事不动产经纪业者,以该行业多
: : 属区域商圈之经营方式,对於区域内之不动产概况均有较
: : 一般交易者为深入之掌握,纵被告前所买受之系争房屋为
: : 法拍屋,亦不得解免其查知义务,本件被告既未能举证已
: : 尽查访系争房屋原有状况义务之事实,而迳在系争买卖契
: : 约书上注明「非凶宅」之字样,并将系争房屋出卖予原告
: : ,足认被告所为之给付具有可归责事由之不完全给付,原
: : 告依民法第227 条第1 项规定请求被告赔偿其所受支出上
: : 开费用16,730元之损害,依法自应准许。
:
: 关於这个判决
:
: 这边关於不完全给付的部分 以及 损害赔偿16730元 这两部分 总觉得有些想不透
:
:
: 1.这边有什麽给付义务的违反好像没特别说
:
: 不知道是不是在契约书上的非凶宅栏 打 V 就不但会是瑕疵也变成给付义务一部了
:
:
: 2.再来 关於损害赔偿
:
: 如果成立不完全给付 损害赔偿的16730元部分(契税,代书费)
:
: 不完全给付应该是请求履行利益赔偿
:
: 而履行利益赔偿应该是指 赔偿契约如有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即如同给付圆满履行的状态
:
: 赔契税和代书费的费用 比较像是使之回复到缔约前的状态 (若有圆满履行本就会支出)
:
: 也就是比较像一种信赖利益赔偿(为取得给付所支出之费用)
:
: 毕竟 如果是拿来自住 也不会有什麽转售利益等履行利益
:
:
:
: 做个逻辑推衍的假设:
:
: 假设没有买贵: 如果非凶宅的市价就是148万 也以148万购买
:
: 原则上没有要转售的话 解约後返还支付的价金後 可以请求的履行利益就是0
:
: 但返还价金後 这样的确还是有一笔16730支出费用的损害
:
: 情感上或合理上是应该要赔
:
:
: 不过如果真要认真细论可请求的损害赔偿的性质 又应该不属履行利益损害
:
: 这边是比较难解的地方(当然别认真细究的话 就不完全给付-->损赔-->有支付费用损害
: 因此要赔 )
:
: 有没有高手可以就这部分做解释的@@
: : 书记官 洪嘉慧
: : 来源司法院判决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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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114.42.96.245
: 推 RobertAlexy:判决有写 被告在契约有注明非凶宅 07/31 00:56
: → panda101:嗯 我有看到~~我的意思是 会因为这样注明就变成给付义务 07/31 01:06
: → panda101:了吗~~或者这样问,买卖契约上 注明"无瑕疵" 那给付无瑕疵 07/31 01:07
: → panda101:之物会因此变成给付义务吗 07/31 01:08
: 推 Eventis:卖方既担保无瑕疵,其自应依债之本旨提出无瑕疵之给付不是? 07/31 01:13
如果这样推衍的话
往後在交易的时候问一句 这个东西有无瑕疵 老板说:没有 (口头回答 和契约书面写
应该无不同)
这样无瑕疵就变成给付义务了
那不负给付无瑕疵之物义务的 担保说 就彻底崩溃
所以 我的意思是
不排除经过约定 可以成为给付义务 但可能要审慎认定
只以契约上注明无瑕疵(非凶宅)一句话带过就认定为构成不完全给付 说理似乎不够详尽
: 推 AAANO1:推101 我觉得这是信赖利益的问题 07/31 12:09
: → Eventis:损害可能为瑕疵损害或瑕疵结果损害,引用227II就应该不会有 07/31 12:17
: → Eventis:此问题. 07/31 12:19
其实我对第二个问题比较有兴趣
算疑惑很久的问题了 先说一下 你的说法感觉应该还是不大充足
一般说法 瑕疵损害=履行利益 瑕疵结果损害=固有利益
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亦不同 信赖利益虽原也是自己财产
但是是为了获得给付 所从固有利益分出而自愿投入的费用
所以227ii 只是在讲 除了履行利益外 固有利益也可以请求(本质就是侵权行为)
这边这种比较像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性质 的类似的例子
设买卖A屋 之後并作装璜 其後发现为海砂屋解约 并依不完全给付请求损赔
一般都会想当然耳的觉得所支出的装璜费 自然就是可请求的损害赔偿
也不会深究之 实务上判决应该都是这样判的
感觉上的确应该是要可以请求比较合理
可是细究之 就法条来论的话 如果用227条 说是履行利益的损害 一样也不太像~~
附带提一小点 那个契税印象中 解约後应该是可以退还 严格来说似乎不是损害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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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2.70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40.112.152.70 (07/31 15:17)
1F:→ Eventis:我也是对第二个问题比较有兴趣,严格来说这里比较接近缔约 07/31 15:20
2F:→ Eventis:上过失,可是如果真用缔约上过失来检查反而比较不容易通过 07/31 15:20
3F:→ Eventis:条文的严苛要求(虽然有个概括後门).而且在契约成立後也应 07/31 15:24
4F:→ Eventis:该是直接适用违反先契约义务(告知义务)的债务不履行请求. 07/31 15:24
5F:→ Eventis:虽然王泽监老师在他的债法原理讨论缔约上过失时认为纵契约 07/31 15:30
6F:→ Eventis:成立後仍得据以请求,但本案所依"未能举证已尽查访系争房屋 07/31 15:32
7F:→ Eventis:原有状况义务之事实",似属抽象轻过失,是否仍能适用245-1颇 07/31 15:33
8F:→ Eventis:有疑问. 07/31 15:33
9F:→ Eventis:另外前文写无瑕疵是用语有不妥,其意为当事人既将交易标的 07/31 15:37
10F:→ Eventis:有关之性质明示於契约之上,则应有担保此项性质如相对人所 07/31 15:38
11F:→ Eventis:提示之义务,即对於交易上视为重要的物之性质,当事人有明示 07/31 15:38
12F:→ Eventis:的合意. 07/31 15:40
13F:→ panda101:嗯嗯 如果用缔约上过失 的确就可以请其信赖利益了 07/31 15:58
14F:→ panda101:像物之瑕疵担保和不完全给付竞合部分 王泽监和詹森林 07/31 15:59
15F:→ panda101:有说过失未告知瑕疵可以构成不完全给付 印象中就有提到 07/31 15:59
16F:→ panda101:德国就这部分是归在缔约上过失处理 不过最後为啥他们又 07/31 16:00
17F:→ panda101:不采还是用不完全给付有点忘了; 另外,还有另外一种可能 07/31 16:00
18F:→ panda101:的想法是,在解除契约的情形 容许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可以 07/31 16:01
19F:→ panda101:任一请求,有学说就主张260条指的是信赖利益 07/31 16:01
20F:→ panda101:不过我觉得260说是信赖利益的基础跟文义似乎不太合 不过 07/31 16:02
21F:→ panda101:容许信赖和履行利益择一请求 似乎也是可以考虑的说法 07/31 16:02
22F:→ panda101:也就是既然可以请求履行利益 那就容许不请求而改信赖利益 07/31 16:03
23F:→ Eventis:260条主张信赖利益我昨晚找资料也有看到,写说是黄茂荣老师 07/31 16:04
24F:→ Eventis:的看法. 07/31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