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na11 (whitequeen)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夫妻法定財產制
時間Thu Jul 30 11:56:55 2009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一0三0之三:「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
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
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
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這條好難懂
有人可以用白話一點的方式跟我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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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0.78
1F:→ lighthouse:和1020之1比較一下不同之處會比較容易理解 07/30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