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na11 (whitequeen)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夫妻法定财产制
时间Thu Jul 30 11:56:55 2009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民法一0三0之三:「夫或妻为减少他方对於剩余财产之分配,
而於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前五年内处分其婚後财产者,
应将该财产追加计算,视为现存之婚後财产。
但为履行道德上义务所为之相当赠与,不在此限。
前项情形,分配权利人於义务人不足清偿其应得之分配额时,
得就其不足额,对受领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内请求返还。
但受领为有偿者,以显不相当对价取得者为限。
前项对第三人之请求权,於知悉其分配权利受侵害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
这条好难懂
有人可以用白话一点的方式跟我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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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0.78
1F:→ lighthouse:和1020之1比较一下不同之处会比较容易理解 07/30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