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yin ()
看板LAW
標題[民事] 關於妨礙名譽賠償
時間Sun Jul 26 14:20:46 2009
原告為某縣立國中教師,惟自97年11月間原告結婚前開始,半夜仍有不顯
示號碼來電騷擾,原告夫妻曾分別接聽幾通,來電者卻不說話,幾秒鐘就
掛斷電話。原告原本懷疑有過騷擾記錄之同事A教師所撥打。透過學校向
A教師反應,結果A教師矢口否認。
經電信公司申請發話者來電明細之通聯記錄,發現不顯示來電號碼確認為
A教師之電話號碼。
而後A教師不但未就其電話騷擾行為與原告和解,反而挾怨報復,於今年
該校導師會報時,公然以自己的名義散發傳單影射原告有前科,於是原告在
忍無可忍情況下,憤而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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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開庭,本人陪著原告去法院,期間法官問原告求償金額15萬元是如何計算,
是引用那些法條,讓不懂法律也請不起律師的原告不知如何回答。所以今日希望
有懂法律的網友們幫個忙,給予指點他該如何在下次開庭回答法官的問題。
※ 編輯: keyin 來自: 123.192.67.204 (07/26 14:22)
1F:推 RobertAlexy:請個律師比較實在 =.= 07/26 14:22
2F:→ lighthouse:這問題你在生活法律版問過 轉過來又修推文是何用意? 07/26 14:30
3F:→ keyin:樓上,是礙到你了嗎?我不能在這裡問嗎? 07/27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