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溫開水)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觸犯刑法
時間Sat Jul 25 11:21:33 2009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 引述《JackeyChen (一定要配溫開水)》之銘言:
: 警方依少事法 不應送到法院去 這應該可以確定
: 不過 我猜前面在問的 警方有沒有權自行"結案"的權利
: 應該是指說 就無責任能力的案件 警方有沒有權不送到檢察官那去 就可以自行結案
: 這部分又該如何呢
其實我對"自行結案"一語,始終感覺有點納悶
就刑事偵查來說,司法警察並沒有結不結案的權力
這有點題外話,就不再多說。回到問題來說,
個人看法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230條到231條規定
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之嫌疑者,應即調查,
並報告該管檢察官。而不論是所謂的「移送」或「函送」
都是司法警察認有犯罪嫌疑時,而請求檢察官實施偵查作為之表示
那麼此次討論的案例,我認為該小朋友的行為既屬「不罰」
則司法警察不對其行為進行移送,應無不可。
(就現實層面來說,如果對「是否應送」存有懷疑時,
其實打個電話問值班檢察官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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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現實生活,對於部分可能有犯罪嫌疑的案件,
少數警員不也是會自行"解釋"成無犯罪問題,而無後續調查及移送之作為
我只是想表達,司法警察絕對有辦案的實力,但不用妄自菲薄
若遇到是否應移送,存有懷疑時,問學長甚至打電話報告檢察官,均無不可
個人意見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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