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温开水)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未满七岁之无行为能力人触犯刑法
时间Sat Jul 25 11:21:33 2009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铭言:
: ※ 引述《JackeyChen (一定要配温开水)》之铭言:
: 警方依少事法 不应送到法院去 这应该可以确定
: 不过 我猜前面在问的 警方有没有权自行"结案"的权利
: 应该是指说 就无责任能力的案件 警方有没有权不送到检察官那去 就可以自行结案
: 这部分又该如何呢
其实我对"自行结案"一语,始终感觉有点纳闷
就刑事侦查来说,司法警察并没有结不结案的权力
这有点题外话,就不再多说。回到问题来说,
个人看法认为,依刑事诉讼法第230条到231条规定
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之嫌疑者,应即调查,
并报告该管检察官。而不论是所谓的「移送」或「函送」
都是司法警察认有犯罪嫌疑时,而请求检察官实施侦查作为之表示
那麽此次讨论的案例,我认为该小朋友的行为既属「不罚」
则司法警察不对其行为进行移送,应无不可。
(就现实层面来说,如果对「是否应送」存有怀疑时,
其实打个电话问值班检察官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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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现实生活,对於部分可能有犯罪嫌疑的案件,
少数警员不也是会自行"解释"成无犯罪问题,而无後续调查及移送之作为
我只是想表达,司法警察绝对有办案的实力,但不用妄自菲薄
若遇到是否应移送,存有怀疑时,问学长甚至打电话报告检察官,均无不可
个人意见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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