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owonetwo (嘆)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立法院審查案件的比例
時間Sat Jul 25 06:08:49 2009
請問各位版友~
五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草案後,讓立法院去審查。
立法院審查時,以1/2立委出席,1/2同意,即可通過法律。
請問這句話有沒有錯誤?? 請問哪個法條可以解釋上面這句話??
(我找不到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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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的程序:
五院皆可提案---->立法院1/3出席,1/2同意,即表決通過--->總統公布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條及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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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文字是審查,第二段文字是表決,兩者意思不同吧??
可以解釋一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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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話是這麼說的:
來無影去無蹤
惰性發就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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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8.253.116
1F:→ slowonetwo:我有問原作者了,他說他之前寫錯了,改版有改回來 07/27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