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owonetwo (叹)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立法院审查案件的比例
时间Sat Jul 25 06:08:49 2009
请问各位版友~
五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草案後,让立法院去审查。
立法院审查时,以1/2立委出席,1/2同意,即可通过法律。
请问这句话有没有错误?? 请问哪个法条可以解释上面这句话??
(我找不到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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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的程序:
五院皆可提案---->立法院1/3出席,1/2同意,即表决通过--->总统公布
依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条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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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文字是审查,第二段文字是表决,两者意思不同吧??
可以解释一下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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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是这麽说的:
来无影去无踪
惰性发就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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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8.253.116
1F:→ slowonetwo:我有问原作者了,他说他之前写错了,改版有改回来 07/27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