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ismine (Gone with the wind)
看板LAW
標題[請益] 關於陷害貪污
時間Thu Jul 23 23:53:49 2009
某甲是一個嫉惡如仇的警察
最討厭收受賄賂的公務人員
一日, 他突發奇想
假扮成一般人民來到某政府機關假裝要申請一些補助
順便了解那些公務員的操守如何
由於申請資格未符
承辦人員某乙拒絕讓他申請
於是某甲拿出錢
表示某乙若願意幫他
則這些錢就是他的了
某乙見錢眼開
立刻將錢收下 表示願意幫忙
某甲勃然大怒
立刻表明自己的身分
並準備逮捕乙
請問: 某甲的行為是否合法? 某乙是不是已經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
希望有高手能解答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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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37.139
1F:推 a00503330:某甲的行為是合法的 07/24 00:12
2F:→ lighthouse:誘捕偵查分犯意誘發與機會提供 本案似屬後者 故甲合法 07/24 00:37
3F:推 frankmen123:本案某甲主動詢問 某乙犯意才起 應該算犯意誘發吧? 07/24 00:49
※ 編輯: ahismine 來自: 59.114.37.227 (07/24 13:54)
4F:→ ahismine:謝謝回答 其實我也是搞不懂究竟是何者 07/24 13:56
5F:→ ahismine:那假設甲是違法的偵查誘捕 那乙就不構成犯罪嗎? 07/24 15:17
6F:→ lighthouse:乙的部份實務採證據排除說 可是還有可怕的158-4例外… 07/24 15:32
7F:→ ahismine:喔 對喔! 謝啦^^ 07/24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