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wayscat (NorthSeven)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觸犯刑法
時間Thu Jul 23 15:19:24 2009
※ 引述《JackeyChen (一定要配溫開水)》之銘言:
: 但事實上這就是準用的意思,畢竟該法所謂少年,是意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 那麼回到這個案例,把涉嫌竊盜行為的5歲幼童函送至少年法庭的意義何在?
: 零!也就是這個案例,壓根沒有進到法院處理的需要。
: 至於會不會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問題?不知道...
: 即便有,那承辦員警也應該是要和地方政府的社工單位聯繫處理
: 送到法院也只是凸顯警察學校應該好好把兒童少年相關法律好好再講授
: 以上
事實上以責任能力來看,意義絕對是零沒錯
但我的問題是,是否真有法條規定這類情況可以直接由警方排除狀況,而不移交檢方
處理的?我印象中起訴與否是檢方的權限,而不是警方的權限。所以我想弄清楚的是
,警方是否也有權限做責任或行為能力的審查而逕行排除狀況不送交檢方?
煩請再解惑一下,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42.213
※ 編輯: alwayscat 來自: 59.114.42.213 (07/23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