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lva (嗡嗡)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觸犯刑法
時間Thu Jul 23 14:37:19 2009
※ 引述《JackeyChen (一定要配溫開水)》之銘言:
: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2/17/1njnu.html
: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22/8/1nj5h.html
: 這案件的癥結,我覺得倒不是在那些什麼責任不責任能力的層次
: 開門見山,執法的警察機關一定知道「少年事件處理法」
: 該法第85條之1即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 才會去適用到該法的「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少年事件主要兩大程序:
: 1.少年刑事案件 2.少年保護事件) 法雖未明文"準用"
少年事件不需要函送檢察官,而可以直接函送少年法庭嗎?
(這裡的「函送」是不精準用詞,知道意義就好。)
一般而言,依不告不理原則,不都是檢察官起訴後,才由法官審理的嗎?
難道少年事件不需要檢察官起訴,就可以直接「函送」法院審理嗎?
若警方在偵辦之後,查明嫌疑人是一個未滿7歲的小童,函送給檢察官,
檢察官不就可以直接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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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9.41.187
1F:推 alwayscat:我得推一下,這也是我不解的地方之一,依程序警方得送交 07/23 15:10
2F:→ alwayscat:檢察官起訴,可新聞卻僅提到法官的不付審理,這中間的檢 07/23 15:11
3F:→ alwayscat:察官部分整個被空白掉了,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07/23 15:11
4F:推 JackeyChen:我也是故意用函送這個字眼,反正懂得就好,另外你或許 07/23 16:16
5F:→ JackeyChen:對程序不是很理解,簡單講少年事件,少年法院(庭)有 07/23 16:17
6F:→ JackeyChen:先議權,如果少年法院判斷個案必須依少年刑事案件的程 07/23 16:17
7F:→ JackeyChen:序進行,才會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然後再起訴至少年法 07/23 16:18
8F:→ JackeyChen:院(庭) 07/23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