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als60 (Are you red eno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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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由新任立委追認?
時間Tue Jul 21 13:36:28 2009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
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
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略。
請問若是在新任立委選舉投票結果公布後隔幾天,總統解散立法院發布緊急命令
,緊急命令是否還是要等到新任立委就職後再由新任立委追認?
因為若是在應屆立委任滿前三個月舉行投票,那麼新任立委距就職日期可能還有
二~三個月的時間,也就是緊急命令必須等待二~三個月的時間才能被追認,這
與憲法條文要求緊急命令須於十日內完成追認的意旨似乎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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