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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不知道該PO在哪個版 若PO錯了請各位大大見諒 ------------------------------------ 如題 朋友的哥哥交了一個小八歲的女友 據朋友說明 那位女性兩天沒有回家 似乎是待在我朋友家裡 現在那位女性的媽媽開口要求十萬塊 否則就要報警處理 說誘拐未成年少女 但是我朋友的哥哥並沒有對這位女性做任何事 且這位女性也是自願的要住在我朋友家 現在我朋友的哥哥很懊惱 不知該如何處理這件事 若對方報警了真的有用嗎 我想請各位大大幫忙想想解決辦法 謝謝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72.217
1F:→ Photobiotic:女方幾歲。 07/17 22:20
2F:→ sylviahb:16歲 07/17 22:22
3F:→ Photobiotic:刑240和誘罪,表現誠意和解吧。 07/17 22:25
4F:→ compadre:"並沒有對這位女性做任何事"..好奇問一下.這樣也有罪嗎?! 07/19 03:01
5F:推 kirilenko47:有...因為和誘罪只要你讓他脫離家庭就夠了 07/19 11:56
6F:推 wjck00383:不太正確,和誘但並未完全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的監督 07/19 13:11
7F:→ wjck00383:關係,無由構成和誘。見20年上字1509號刑事判例。又本案 07/19 13:12
8F:→ wjck00383:亦有244條減輕刑罰事由的適用。我看不是很嚴重的罪。 07/19 13:14
9F:→ wjck00383:且女方脫離家庭如係本於個人意願,自願同居。也不會構成 07/19 13:23
10F:→ wjck00383:本罪。這應是可以抗辯的方向。見27年滬上字29號刑事判例 07/19 13:25
11F:→ wjck00383:。又同居期間,被害人行動自由並無受任何限制,即並未將 07/19 13:30
12F:→ wjck00383:被害人置於其實力支配之下,如被害人欲回家,沒有任何困 07/19 13:30
13F:→ wjck00383:難。則本罪就係既遂或未遂,甚或根本不成立。亦有疑問。 07/19 13:32
14F:→ wjck00383:總之和誘的成立,需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這很重要,亦是 07/19 13:37
15F:→ wjck00383:實務審酌犯罪成立與否的重點。33年上字第1487號有明文。 07/19 13:38
16F:→ Eventis:和誘罪並不以行動受限制為限,法務部(77)法檢二字第1250號 07/19 13:49
17F:→ Eventis:函所載法律座談問題即明白指出,和誘之要件係以得被誘人之 07/19 13:50
18F:→ Eventis:同意為要件,如認該罪須以被誘人行動自由被限制為要件,將 07/19 13:50
19F:→ Eventis:永無適用之可能.究其實質,其保護法益非被誘人之自由,乃家 07/19 13:50
20F:→ Eventis:庭監督權.而所謂脫離家庭或其它有監督權人的檢驗,應可對照 07/19 13:52
21F:→ Eventis:最高法院24年刑庭總會決議(四八)對於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 07/19 13:53
22F:→ Eventis:庭所採之見解,其謂要件有三:(1)明知其有配偶,(2)有惡意之 07/19 13:53
23F:→ Eventis:私圖,(3)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故其檢討要點在身份之明知 07/19 13:54
24F:→ Eventis:出於惡意之意圖,及實力支配的客觀事實. 07/19 13:54
25F:→ Eventis:而至於是否脫離親權人之支配,依20年上1509判例,係需依事實 07/19 14:00
26F:→ Eventis:認定之,必事實上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 07/19 14:01
27F:→ Eventis: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 07/19 14:02
28F:→ Eventis: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 07/19 14:02
29F:→ Eventis:故本件事例是否已該當之,尚需進一步判定其動機,其脫離的程 07/19 14:03
30F:→ Eventis:度,其是否有該當引誘其脫離家庭之行為,尚未足論定. 07/19 14:04
31F:→ wjck00383: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9號判決中明白指稱雖被害 07/19 14:04
32F:→ wjck00383:人A女有離家行為、A女於離家期間確實曾居住在被告上開 07/19 14:05
33F:→ wjck00383:住處,惟並無積極證據可證係出於被告之引誘或被告有以 07/19 14:06
34F:→ wjck00383:任何言語舉動叫被害人不要回家、將被害人置於其實力支配 07/19 14:06
35F:→ wjck00383:之下之行為,是尚難僅以被害人在離家期間係居住在被告 07/19 14:07
36F:→ wjck00383:住處而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基上,高等法院將實力支 07/19 14:08
37F:→ Eventis:不過這就只是單純的程序上刑訴154II的問題了. 07/19 14:08
38F:→ wjck00383:配與否,同行為人有無限制被害人回家作連結。這個實務見 07/19 14:09
39F:→ Eventis:而實力支配與限制自由並不相同,最重要的在總結處,"惟依被 07/19 14:10
40F:→ Eventis:告之供述,其係被動應甲○要求載其回家,於其母親電話查問 07/19 14:10
41F:→ Eventis:時,亦係應甲○要求而回答稱甲○未在一起,顯見係甲○自主 07/19 14:10
42F:→ Eventis:性逃家,且無返家意願,本件並無客觀事實足認被告有默示之 07/19 14:11
43F:→ Eventis:引誘意思。至甲○不願返家,法律上並無課以被告須以積極行 07/19 14:11
44F:→ wjck00383:應該是比較新的。我倒覺的縱然真正的事實如發問者所言, 07/19 14:11
45F:→ Eventis:為將甲○趕走或帶回其住處之作為義務,不能以被告消極不作 07/19 14:11
46F:→ Eventis:為,即令負準略誘之罪責。此見解並無過份涉如實力支配與否 07/19 14:12
47F:→ Eventis:最重要的是法院對於無引誘行為,而此案純出於被誘人之自主 07/19 14:13
48F:→ Eventis:發動之心證,既出於被誘人之自主發動,法律又無課以他人積極 07/19 14:13
49F:→ Eventis:作為的義務,則其消極之不作為則無法更為評價.然若此案當事 07/19 14:13
50F:→ Eventis:人有引誘之行為,是否能在15II之下為同一之推斷,仍有未定. 07/19 14:14
51F:→ wjck00383:能否構成和誘都有疑問。因自願的離家不是和誘,基本上這 07/19 14:14
52F:→ wjck00383:問題就解決了。 07/19 14:14
53F:→ Eventis:不過這就僅是程序法上舉證與說服及有罪心證的標準問題了. 07/19 14:15
54F:→ Eventis:進到程序中什麼都有可能,而且更無奈的是進到程序中就是對 07/19 14:16
55F:→ Eventis:被告身心折磨的開始. 07/19 14:16
56F:→ wjck00383:舉證也是重要的問題嘛。適用無罪推定應該要很驕傲的喔。 07/19 14:17
57F:→ wjck00383:如果心不甘情不願的適用無罪推定,有點怪怪的。 07/19 14:18
58F:→ Eventis:沒看到全部事實,也沒身在法院上就無罪推定也是很危險的喔. 07/19 14:18
59F:→ Eventis:萬一媽媽掏出謎樣簡訊,謎樣通話錄音,被誘人謎一般的自白@@ 07/19 14:18
60F:→ Eventis:天知道會發生什麼事.....(逃) 07/19 14:19
61F:→ wjck00383:在板上回答,依據的僅能是單方陳述的是實作法律的適用阿 07/19 14:19
62F:→ Eventis:所以我也只說有原則有例外啊........XD 07/19 14:20
63F:→ wjck00383:。謎樣的證據,發問者沒提的,要假設也假設不完哩。^^ 07/19 14:20
64F:→ wjck00383:附論一下,個人不認為媽媽要10萬是種矯正正義。經驗上 07/19 14:21
65F:→ wjck00383:比較像貪財,而不是corrective justice 07/19 14:23
66F:→ Eventis:要十萬這個不是直接先來個強制(304)或恐嚇取財(346)再說? 07/19 14:26
67F:→ wjck00383:有一點可能吧。看她貪財程度手段而定。但應該沒那麼嚴重 07/19 14:28
68F:→ Eventis:用民法195III,應該是要不到這麼多........(默) 07/19 14:31
69F:→ wjck00383:2天要10萬,1小時是2083元,等於略誘每分鐘要34.7元。 07/19 14:35
70F:→ wjck00383:太貴了。 07/19 14:35
71F:→ Eventis:讓子女和父母24小時保持通話,國際電話好像也沒到這個價碼. 07/19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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