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nulawta (johnny)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走失狗狗施打晶片原主人又找上門?
時間Tue Jul 14 12:47:33 2009
想必原PO已經知道了
動物屬於動產的一種
即使是遺失物想要合法取得也要經過時效取得
遺失物認領 你並未去招領 不然經過六個月你已取得狗狗的所有權了
在此想要提醒原PO一點
你家人所拾獲的狗狗係屬刑法上所保障的財產
你拾獲當時並未做任何招領報案的動作
而將狗狗植入代表你所有的晶片
至此 可能已經構成刑法337條的侵佔遺失物罪
所以還是勸您 趁失主還未採取法律行動
趕緊奉還吧
~這罪名屬於公訴罪~失主一但報案就不能撤銷的~到時會更麻煩
※ 引述《rimadyl (NSAID)》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dog 看板]
: 作者: rimadyl (NSAID) 看板: dog
: 標題: [請問] 走失狗狗施打晶片原主人又找上門?
: 時間: Mon Jul 13 13:09:30 2009
: 今年一月 愛心媽媽撿到一隻很活潑的狗狗
: 因為很可愛也有品種 也能適應我的生活型態
: 所以我就把狗狗留下來養了很久
: 我養了半年 中間已經施打了晶片登記在我名下
: 後來找到很棒的家庭願意給他更好的環境
: 所以我就把狗狗送給這家人養 他們也真的照顧得很好
: 這幾天有人在我的部落格上留言
: 說這隻狗狗是他去年年底遺失的
: 有血統證明書 也有小時候的照片
: 的確照片是很像沒錯.....
: 但是 這隻狗狗在現在的新家庭過的非常幸福美滿
: 而原主人是住在海邊的衝浪客 基本上是開放空間
: 狗狗很容易跑掉......我個人猜測當初就是這樣走失的
: 因為狗狗很活潑好動 我養的時候就有幾次不良記錄了 =.=
: 現在主人家有大院子~常帶牠出去運動 真的對她很好
: 原主人似乎一直想把她要回去..........
: 想請問各位板友
: 這隻狗在他[走失]的八個月內已經施打了晶片
: 即使原主人可以證明這隻狗原本屬於他
: 也可以用民法949 要求兩年內需償還原主人
: 但是我找不到任何民法949和晶片法律效力的相關法令or case
: 不知道有沒有了解這方面法令規定的朋友可以幫忙解答?
: 我實在很擔心原主人會一直滷著要把狗帶回去 甚至來騷擾我之類的...
: 因為狗狗現在過得非常非常幸福! 我不希望她回到那裡又有任何走失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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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121.93
1F:→ wjck00383:要還也不是毫無對價的送回去。當中養狗的費用,好歹用民 07/14 14:02
2F:→ wjck00383:法176I無因管理請求本人償還。 07/14 14:03
3F:→ Eventis:其實應該只成立不當得利而不是無因管理,因為自始不以為他 07/14 14:17
4F:→ Eventis:人處理事務的意思為之,亦非明知為他人之事務. 07/14 14:18
5F:→ Eventis:所以個人認為請求權基礎應該適用179不當得利而非無因管理. 07/14 14:19
6F:→ BGlala:無法使用無因管理 畢竟 他是為自己 不是為他人 07/14 14:22
7F:→ Eventis:第三人因其支出費用免除飼主基於動保法第5條的照顧支出,構 07/14 14:27
8F:→ Eventis:成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的支出費用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案型. 07/14 14:27
9F:→ Eventis:如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二冊-不當得利,頁227所舉設例. 07/14 14:29
10F:→ wjck00383:這我思慮未週,不好意思。剛才查了一下侵占遺失物的問題 07/14 14:32
11F:→ wjck00383:,實務上不乏此種撿到狗而成立337條的案例。但此係為用 07/14 14:33
12F:→ wjck00383:錢可解決的問題。實務通常受限於337的限制,罰金也少少 07/14 14:35
13F:→ wjck00383:。參見板院92簡上92,桃院89易838,竹院92易480,中院 07/14 14:36
14F:→ wjck00383:92易1159,彰院94易262,嘉院92簡上52,雄院94簡5450, 07/14 14:37
15F:→ wjck00383:97審簡7329,97審易395,92簡上288,東院96簡上46,96東 07/14 14:39
16F:→ wjck00383:簡374判決。頗多用錢可以解決的實務案例。 07/14 14:40
17F:→ knulawta:EVEN正解 另外縱使判決是罰金 但仍會有前科記錄 07/14 17:38
18F:→ wjck00383:又查證一下,此明知不法管理依177二項準用177一項,使不 07/14 22:53
19F:→ wjck00383:法管理所生之利益可歸諸於本人。在一些無權處分情況,請 07/14 22:55
20F:→ wjck00383:求的利益可能會高於用不當得利,對本人較為有利。 07/14 22:58
21F:→ Eventis:這就是為什麼我有寫"亦非明知為他人之事務",177II要明知為 07/14 23:19
22F:→ Eventis:他人之事務,不過本例,第三人係將寵物視為自己所有之物,基 07/14 23:20
23F:→ Eventis:本上並未認識或肯認原主人存在的前提下,以居於飼主的身份, 07/14 23:21
24F:→ Eventis:出於為處理本為自己之事務的意思管理之,因此並非不法管理 07/14 23:22
25F:→ Eventis:或說僅為"過失的不法管理",而無177II之適用,蓋本項之目的, 07/14 23:25
26F:→ Eventis:旨在嚇阻不法,若管理人僅為過失,則僅得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 07/14 23:26
27F:→ Eventis:利請求之.此可參見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一冊,增訂版,pp.401- 07/14 23:27
28F:→ Eventis:404,關於不適法無因管理的說明,特別是pp.404過失不法管理 07/14 23:28
29F:→ Eventis:的部份. 07/14 23:28
30F:→ Eventis: ^^^^^^不真正. 07/14 23:28
31F:→ wjck00383:E大所言更有理,但這問題應可再爬梳一下。狗從愛心媽媽 07/14 23:39
32F:→ wjck00383:轉送給發問人,發問人又無償無權處分給他人。則原飼主的 07/14 23:40
33F:→ wjck00383: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就係向誰行使?發問者可否主張所受利益 07/14 23:45
34F:→ wjck00383:不存在?如原飼主使用不當得利,發問者應可類推適用183。 07/14 23:47
35F:→ Eventis:??....探討行使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的人不是現在這個第三人 07/14 23:48
36F:→ wjck00383:相反的,原飼主出現要回狗。那發問者之前付出的飼料費與 07/14 23:48
37F:→ Eventis:向原飼主請求,以達到"也不是毫無對價的送回去"(1F推文)的 07/14 23:48
38F:→ Eventis:目的嗎?這個請求權基礎是不當得利不是無因管理啊@.@" 07/14 23:49
39F:→ wjck00383:養育費用有著落了,用不當得利找原飼主出。理解這樣對吧 07/14 23:49
40F:→ Eventis:原飼主行使的是767的物上返還請求權,蓋物權尚未變動也. 07/14 23:49
41F:→ Eventis:雖然原飼主也可以請求以占有為標的的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 07/14 23:50
42F:→ wjck00383:假設原飼主想不開主張債權性質較弱的179好了@@" 07/14 23:50
43F:→ Eventis:返還動產的占有,或者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用益的不當得利... 07/14 23:50
44F:→ Eventis:從無權占有人手上取得占有不會變成有權占有啊.....(逃) 07/14 23:52
45F:→ wjck00383:總之,要討論原飼主與發問人,兩位各有什麼權利。 07/14 23:52
46F:→ Eventis:發問人與無權占有人間移轉占有的行為,仍然未產生一個法律 07/14 23:53
47F:→ Eventis:上保持占有的原因,原飼主就算想不開要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07/14 23:53
48F:→ wjck00383:我知道767比179更強大,實際上更可能主張767。但就愛心 07/14 23:54
49F:→ Eventis:標的物的占有亦為有理由,蓋占有保護並不得對抗本權人. 07/14 23:54
50F:→ Eventis:占有只是一種權能而不是權利,從這個角度去理解,占有移轉並 07/14 23:55
51F:→ Eventis:非法律行為,自也不因此使取得的占有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受占 07/14 23:55
52F:→ wjck00383:媽媽、發問人、現飼主付的飼料錢。用不當得利討,可以吧 07/14 23:55
53F:→ Eventis:有人仍只能主張一般的占有保護,並不取得優於本權人的地位. 07/14 23:55
54F:→ Eventis:我一直都在主張那是用不當得利討啊-.-" 07/14 23:56
55F:→ Eventis:3F第一句話我就說請求權基礎是適用不當得利而非無因管理了 07/14 23:56
56F:→ wjck00383:完全正確。也許在法律上原飼主現身,對發文人有利就是了 07/14 23:57
57F:→ Eventis:這兩個請求權有衝突的成份,蓋若成立無因管理,則無因管理即 07/14 23:57
58F:→ Eventis:成為受管理人法律上享有利益的原因,而不得主張不當得利也. 07/14 23:57
59F:→ wjck00383:所以本篇討論的結論是發問人對原飼主毫無無因管理問題。 07/14 23:58
60F:→ wjck00383:發文人對原飼主用不當得利,原飼主對現占有人用767與179 07/15 00:00
61F:→ Eventis:不當得利成立可以行使留置權啊^^...發文者也是有767可用的 07/15 00:00
62F:→ wjck00383:發問人又把狗送出去了阿,怎麼留置? 0.0" 07/15 00:02
63F:→ Eventis:......也是,新主人去留置......@@a 07/15 00:03
64F:→ wjck00383:複習債總與物權,真覺通體舒暢。呼~~ 07/15 00:04
65F:→ Eventis:還有一個多月可以複習......(逃) 07/15 00:06
66F:→ wjck00383:今年還不能考啦。 07/15 00:15
67F:→ Eventis:可是再不考大魔王就要改版了耶,不考慮早一點考嗎? 07/15 00:18
68F:→ wjck00383:是客觀不能考= =,等100年提高為13.2%再說吧。 07/15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