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nulawta (johnny)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走失狗狗施打晶片原主人又找上门?
时间Tue Jul 14 12:47:33 2009
想必原PO已经知道了
动物属於动产的一种
即使是遗失物想要合法取得也要经过时效取得
遗失物认领 你并未去招领 不然经过六个月你已取得狗狗的所有权了
在此想要提醒原PO一点
你家人所拾获的狗狗系属刑法上所保障的财产
你拾获当时并未做任何招领报案的动作
而将狗狗植入代表你所有的晶片
至此 可能已经构成刑法337条的侵占遗失物罪
所以还是劝您 趁失主还未采取法律行动
赶紧奉还吧
~这罪名属於公诉罪~失主一但报案就不能撤销的~到时会更麻烦
※ 引述《rimadyl (NSAID)》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dog 看板]
: 作者: rimadyl (NSAID) 看板: dog
: 标题: [请问] 走失狗狗施打晶片原主人又找上门?
: 时间: Mon Jul 13 13:09:30 2009
: 今年一月 爱心妈妈捡到一只很活泼的狗狗
: 因为很可爱也有品种 也能适应我的生活型态
: 所以我就把狗狗留下来养了很久
: 我养了半年 中间已经施打了晶片登记在我名下
: 後来找到很棒的家庭愿意给他更好的环境
: 所以我就把狗狗送给这家人养 他们也真的照顾得很好
: 这几天有人在我的部落格上留言
: 说这只狗狗是他去年年底遗失的
: 有血统证明书 也有小时候的照片
: 的确照片是很像没错.....
: 但是 这只狗狗在现在的新家庭过的非常幸福美满
: 而原主人是住在海边的冲浪客 基本上是开放空间
: 狗狗很容易跑掉......我个人猜测当初就是这样走失的
: 因为狗狗很活泼好动 我养的时候就有几次不良记录了 =.=
: 现在主人家有大院子~常带牠出去运动 真的对她很好
: 原主人似乎一直想把她要回去..........
: 想请问各位板友
: 这只狗在他[走失]的八个月内已经施打了晶片
: 即使原主人可以证明这只狗原本属於他
: 也可以用民法949 要求两年内需偿还原主人
: 但是我找不到任何民法949和晶片法律效力的相关法令or case
: 不知道有没有了解这方面法令规定的朋友可以帮忙解答?
: 我实在很担心原主人会一直卤着要把狗带回去 甚至来骚扰我之类的...
: 因为狗狗现在过得非常非常幸福! 我不希望她回到那里又有任何走失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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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7.121.93
1F:→ wjck00383:要还也不是毫无对价的送回去。当中养狗的费用,好歹用民 07/14 14:02
2F:→ wjck00383:法176I无因管理请求本人偿还。 07/14 14:03
3F:→ Eventis:其实应该只成立不当得利而不是无因管理,因为自始不以为他 07/14 14:17
4F:→ Eventis:人处理事务的意思为之,亦非明知为他人之事务. 07/14 14:18
5F:→ Eventis:所以个人认为请求权基础应该适用179不当得利而非无因管理. 07/14 14:19
6F:→ BGlala:无法使用无因管理 毕竟 他是为自己 不是为他人 07/14 14:22
7F:→ Eventis:第三人因其支出费用免除饲主基於动保法第5条的照顾支出,构 07/14 14:27
8F:→ Eventis:成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支出费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案型. 07/14 14:27
9F:→ Eventis:如王泽监,债法原理第二册-不当得利,页227所举设例. 07/14 14:29
10F:→ wjck00383:这我思虑未周,不好意思。刚才查了一下侵占遗失物的问题 07/14 14:32
11F:→ wjck00383:,实务上不乏此种捡到狗而成立337条的案例。但此系为用 07/14 14:33
12F:→ wjck00383:钱可解决的问题。实务通常受限於337的限制,罚金也少少 07/14 14:35
13F:→ wjck00383:。参见板院92简上92,桃院89易838,竹院92易480,中院 07/14 14:36
14F:→ wjck00383:92易1159,彰院94易262,嘉院92简上52,雄院94简5450, 07/14 14:37
15F:→ wjck00383:97审简7329,97审易395,92简上288,东院96简上46,96东 07/14 14:39
16F:→ wjck00383:简374判决。颇多用钱可以解决的实务案例。 07/14 14:40
17F:→ knulawta:EVEN正解 另外纵使判决是罚金 但仍会有前科记录 07/14 17:38
18F:→ wjck00383:又查证一下,此明知不法管理依177二项准用177一项,使不 07/14 22:53
19F:→ wjck00383:法管理所生之利益可归诸於本人。在一些无权处分情况,请 07/14 22:55
20F:→ wjck00383:求的利益可能会高於用不当得利,对本人较为有利。 07/14 22:58
21F:→ Eventis:这就是为什麽我有写"亦非明知为他人之事务",177II要明知为 07/14 23:19
22F:→ Eventis:他人之事务,不过本例,第三人系将宠物视为自己所有之物,基 07/14 23:20
23F:→ Eventis:本上并未认识或肯认原主人存在的前提下,以居於饲主的身份, 07/14 23:21
24F:→ Eventis:出於为处理本为自己之事务的意思管理之,因此并非不法管理 07/14 23:22
25F:→ Eventis:或说仅为"过失的不法管理",而无177II之适用,盖本项之目的, 07/14 23:25
26F:→ Eventis:旨在吓阻不法,若管理人仅为过失,则仅得依侵权行为或不当得 07/14 23:26
27F:→ Eventis:利请求之.此可参见王泽监,债法原理第一册,增订版,pp.401- 07/14 23:27
28F:→ Eventis:404,关於不适法无因管理的说明,特别是pp.404过失不法管理 07/14 23:28
29F:→ Eventis:的部份. 07/14 23:28
30F:→ Eventis: ^^^^^^不真正. 07/14 23:28
31F:→ wjck00383:E大所言更有理,但这问题应可再爬梳一下。狗从爱心妈妈 07/14 23:39
32F:→ wjck00383:转送给发问人,发问人又无偿无权处分给他人。则原饲主的 07/14 23:40
33F:→ wjck00383: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就系向谁行使?发问者可否主张所受利益 07/14 23:45
34F:→ wjck00383:不存在?如原饲主使用不当得利,发问者应可类推适用183。 07/14 23:47
35F:→ Eventis:??....探讨行使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的人不是现在这个第三人 07/14 23:48
36F:→ wjck00383:相反的,原饲主出现要回狗。那发问者之前付出的饲料费与 07/14 23:48
37F:→ Eventis:向原饲主请求,以达到"也不是毫无对价的送回去"(1F推文)的 07/14 23:48
38F:→ Eventis:目的吗?这个请求权基础是不当得利不是无因管理啊@.@" 07/14 23:49
39F:→ wjck00383:养育费用有着落了,用不当得利找原饲主出。理解这样对吧 07/14 23:49
40F:→ Eventis:原饲主行使的是767的物上返还请求权,盖物权尚未变动也. 07/14 23:49
41F:→ Eventis:虽然原饲主也可以请求以占有为标的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 07/14 23:50
42F:→ wjck00383:假设原饲主想不开主张债权性质较弱的179好了@@" 07/14 23:50
43F:→ Eventis:返还动产的占有,或者请求返还无权占有物用益的不当得利... 07/14 23:50
44F:→ Eventis:从无权占有人手上取得占有不会变成有权占有啊.....(逃) 07/14 23:52
45F:→ wjck00383:总之,要讨论原饲主与发问人,两位各有什麽权利。 07/14 23:52
46F:→ Eventis:发问人与无权占有人间移转占有的行为,仍然未产生一个法律 07/14 23:53
47F:→ Eventis:上保持占有的原因,原饲主就算想不开要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07/14 23:53
48F:→ wjck00383:我知道767比179更强大,实际上更可能主张767。但就爱心 07/14 23:54
49F:→ Eventis:标的物的占有亦为有理由,盖占有保护并不得对抗本权人. 07/14 23:54
50F:→ Eventis:占有只是一种权能而不是权利,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占有移转并 07/14 23:55
51F:→ Eventis:非法律行为,自也不因此使取得的占有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受占 07/14 23:55
52F:→ wjck00383:妈妈、发问人、现饲主付的饲料钱。用不当得利讨,可以吧 07/14 23:55
53F:→ Eventis:有人仍只能主张一般的占有保护,并不取得优於本权人的地位. 07/14 23:55
54F:→ Eventis:我一直都在主张那是用不当得利讨啊-.-" 07/14 23:56
55F:→ Eventis:3F第一句话我就说请求权基础是适用不当得利而非无因管理了 07/14 23:56
56F:→ wjck00383:完全正确。也许在法律上原饲主现身,对发文人有利就是了 07/14 23:57
57F:→ Eventis:这两个请求权有冲突的成份,盖若成立无因管理,则无因管理即 07/14 23:57
58F:→ Eventis:成为受管理人法律上享有利益的原因,而不得主张不当得利也. 07/14 23:57
59F:→ wjck00383:所以本篇讨论的结论是发问人对原饲主毫无无因管理问题。 07/14 23:58
60F:→ wjck00383:发文人对原饲主用不当得利,原饲主对现占有人用767与179 07/15 00:00
61F:→ Eventis:不当得利成立可以行使留置权啊^^...发文者也是有767可用的 07/15 00:00
62F:→ wjck00383:发问人又把狗送出去了阿,怎麽留置? 0.0" 07/15 00:02
63F:→ Eventis:......也是,新主人去留置......@@a 07/15 00:03
64F:→ wjck00383:复习债总与物权,真觉通体舒畅。呼~~ 07/15 00:04
65F:→ Eventis:还有一个多月可以复习......(逃) 07/15 00:06
66F:→ wjck00383:今年还不能考啦。 07/15 00:15
67F:→ Eventis:可是再不考大魔王就要改版了耶,不考虑早一点考吗? 07/15 00:18
68F:→ wjck00383:是客观不能考= =,等100年提高为13.2%再说吧。 07/15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