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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老師在擇一故意與所知所犯這篇文章當中有這麼一段話 刑法第15條第2項的前行為保證人地位,因前行違法行為而生的義務, 是為了防止特定結果(實害)的實現作為購成要件, 不是刑法第294條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 上述的說法並非通說對嗎? 那這話又要怎麼解釋呢? 何謂特定結果的實現作為構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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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114.179.109
1F:推 Okawa:遺棄罪可以算是一種人身危險犯罪 不以死傷結果實現為必要 07/13 01:16
2F:→ Okawa:所以遺棄罪是以純正作為犯的形式被規定下來的 至於刑法15條 07/13 01:16
3F:→ Okawa:只要是可能以不作為實現結果的犯罪類型 都有適用 07/13 01:17
4F:→ Okawa:因此我們才說 刑法15條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法律依據 07/13 01:18
5F:→ Okawa:而除了遺棄罪之外 我國刑法幾乎沒有什麼人身危險犯罪的規定 07/13 01:18
6F:→ Okawa:絕大多數人身犯罪都是結果犯 所以刑法15條能夠適用的對象 07/13 01:19
7F:→ Okawa:當然絕大多數也都是結果犯 所以才說是為了防止特定實害結果 07/13 01:20
8F:→ Okawa:實現 如果行為人有違法前行為 就課與行為人作為義務 07/13 01:20
9F:→ x10105:許玉秀老師認為若是機車肇事逃逸 並不會構成294條 07/13 09:50
10F:→ x10105:這是通說的看法嗎? 我覺得有點怪怪的 07/13 09:50
11F:→ x10105:所以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不適用純正不作為犯囉? 07/13 10:00
12F:推 Okawa:「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 本來就不以保證人地位為要件 07/13 13:14
13F:→ Okawa:在刑法增訂185-4肇事逃逸罪之前 學說或實務為了處罰此類行為 07/13 13:17
14F:→ Okawa:只好求諸於294違背義務遺棄罪 至於許大娘為何認為不成立 07/13 13:17
15F:→ Okawa:要看她的理由是什麼 至於是不是通說 你多翻幾本大頭的書 07/13 13:18
16F:→ Okawa:或是補習班書 應該就會知道了 在這裡問 不但未必能得到答案 07/13 13:18
17F:→ Okawa:宣稱那是OR不是通說的人 其依據為何 你也不知道 並無實益 07/13 13:19
18F:→ Eventis:講不出依據不就是沒有嗎?法重論理,空言有何用? 07/13 13:22
19F:→ BGlala:其實 保證人地位就是在談客觀歸責 07/13 13:46
20F:→ BGlala:有危險前行為 造成危險 就有義務防範 不防範 當然可以歸責 07/13 13:47
21F:→ Okawa:Eventis 我的意思是 教科書上會寫「通說認為如何如何」 07/13 18:18
22F:→ Okawa:而讀者可以從該本教科書的引註文獻 自行查證到底算不算通說 07/13 18:19
23F:→ Okawa:然而 今天原PO在本板發問「這是通說嗎?」 給予他回答的人 07/13 18:19
24F:→ Okawa:如果沒有指明「某教科書指出這是通說」 豈能令人信服? 07/13 18:21
25F:→ Eventis:所以只要回答的人指出根據自然就沒有這個問題不是嗎? 07/13 20:38
26F:→ Eventis:所以這本來就只是回答是否有所本,引用是否仔細,回答是否詳 07/13 20:38
27F:→ Eventis:盡的問題.與在哪問,向誰問,怎麼問,並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07/13 20:38
28F:→ BGlala:有個很大的問題!誰說才算通說?? 我國的代理權授與行為 07/13 20:59
29F:→ BGlala:是無因性(有人書上寫說這是通說) 施啟揚老師在自己書上寫 07/13 20:59
30F:→ BGlala:有因性是通說!!不論誰是通說! 先釐清基本觀念才是重點 07/13 21:00
31F:→ Eventis:通說不通說只是訴諸群眾或權威,與有沒有道理畢竟是兩回事. 07/13 21:07
32F:→ Eventis:代理行為就算只剩王澤鑑一本寫無因說,誰又敢直接把那段撕 07/13 21:08
33F:→ Eventis:掉完全不看0.0? 07/13 21:08
34F:→ Okawa:Eventis 你說的都沒錯 而我只是覺得 經驗上 在BBS上回答問題 07/13 23:29
35F:→ Okawa:會引註文獻的人 應該是很少的 除非我印象錯誤 07/13 23:30
36F:→ Okawa:所以 我推那幾句 只是要跟原PO說 如果真想知道"通說"為何 07/13 23:30
37F:→ Okawa:去看書才是正確的作法 而非在這裡發問 07/13 23:31
38F:→ Okawa:BGlala 所謂「通說」 應該不是「某人說」 而是「很多人說」 07/13 23:32
39F:→ Okawa:所以才需要去看引註文獻 然後輾轉追蹤 看看是否果真大多數 07/13 23:33
40F:→ Okawa:學者都持此看法 如果市面上有十本教科書 九本都寫「通說認為 07/13 23:33
41F:→ Okawa:如何如何」 然後引用來引用去都差不多 應該可以相信就是通說 07/13 23:34
42F:→ Okawa:當然 也不排除一種可能性 就是最早寫書的人 他所謂的通說 07/13 23:35
43F:→ Okawa:其實是日本或德國通說 但是後來寫書的人也都支持此一見解 07/13 23:35
44F:→ Okawa:於是 稱之為通說 應該也沒什麼問題 07/13 23:36
45F:→ Eventis:至少上次在回拳擊手的時候我有引啊....(遮臉).... 07/14 00:07
46F:→ Eventis:(雖然下文一直還拖著就是,就是因為沒空去文獻統整0.0") 07/14 00:07
47F:→ Eventis:(謎之音:有空嘴砲沒空看書,去死.....0.0) 07/14 00:08
48F:→ Eventis:是說看到推文許大娘我就想到許老師的意見書都頗猛,有一則 07/14 16:33
49F:→ Eventis:讓我跳起來鼓掌叫好的,印象很深刻,就釋字590不同意見書. 07/14 16:35
50F:→ Eventis:"設使關於羈押程序的規定有違憲疑義,系爭規範的違憲與否 07/14 16:36
51F:→ Eventis:尚未澄清之前,法官如停止程序,究竟應該如何處理?依照多 07/14 16:36
52F:→ Eventis:數意見的指示,暫時安排住法務部招待所嗎?",正好這幾日前 07/14 16:37
53F:→ Eventis:總統延押又再被翻出來吵了一次,想到如辯護人認有違憲之虞 07/14 16:37
54F:→ Eventis:建議釋憲,法官亦承認容有爭議而裁定中止,則此時是否真安排 07/14 16:38
55F:→ Eventis:前總統住進招待所,不失為一有趣的建議:p 07/14 16:38
56F:→ Eventis:到了釋字617的不同意見書火力根本是核彈等級的...(默) 07/14 16:50
57F:推 Okawa:617的不同意見書根本是自婊 她和多數意見都在做相同的事情 07/14 18:38
58F:→ Okawa:只是她覺得客體公式比社會風俗更偉大而已 07/14 18:39
59F:→ Eventis:承認她在自婊其實她的目的也相當程度達到了Orz 07/14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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