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10105 (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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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关於前行为保证人地位
时间Sun Jul 12 17:11:10 2009
许玉秀老师在择一故意与所知所犯这篇文章当中有这麽一段话
刑法第15条第2项的前行为保证人地位,因前行违法行为而生的义务,
是为了防止特定结果(实害)的实现作为购成要件,
不是刑法第294条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上述的说法并非通说对吗? 那这话又要怎麽解释呢?
何谓特定结果的实现作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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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8.114.179.109
1F:推 Okawa:遗弃罪可以算是一种人身危险犯罪 不以死伤结果实现为必要 07/13 01:16
2F:→ Okawa:所以遗弃罪是以纯正作为犯的形式被规定下来的 至於刑法15条 07/13 01:16
3F:→ Okawa:只要是可能以不作为实现结果的犯罪类型 都有适用 07/13 01:17
4F:→ Okawa:因此我们才说 刑法15条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法律依据 07/13 01:18
5F:→ Okawa:而除了遗弃罪之外 我国刑法几乎没有什麽人身危险犯罪的规定 07/13 01:18
6F:→ Okawa:绝大多数人身犯罪都是结果犯 所以刑法15条能够适用的对象 07/13 01:19
7F:→ Okawa:当然绝大多数也都是结果犯 所以才说是为了防止特定实害结果 07/13 01:20
8F:→ Okawa:实现 如果行为人有违法前行为 就课与行为人作为义务 07/13 01:20
9F:→ x10105:许玉秀老师认为若是机车肇事逃逸 并不会构成294条 07/13 09:50
10F:→ x10105:这是通说的看法吗? 我觉得有点怪怪的 07/13 09:50
11F:→ x10105:所以前行为的保证人地位不适用纯正不作为犯罗? 07/13 10:00
12F:推 Okawa:「纯正」不作为犯之成立 本来就不以保证人地位为要件 07/13 13:14
13F:→ Okawa:在刑法增订185-4肇事逃逸罪之前 学说或实务为了处罚此类行为 07/13 13:17
14F:→ Okawa:只好求诸於294违背义务遗弃罪 至於许大娘为何认为不成立 07/13 13:17
15F:→ Okawa:要看她的理由是什麽 至於是不是通说 你多翻几本大头的书 07/13 13:18
16F:→ Okawa:或是补习班书 应该就会知道了 在这里问 不但未必能得到答案 07/13 13:18
17F:→ Okawa:宣称那是OR不是通说的人 其依据为何 你也不知道 并无实益 07/13 13:19
18F:→ Eventis:讲不出依据不就是没有吗?法重论理,空言有何用? 07/13 13:22
19F:→ BGlala:其实 保证人地位就是在谈客观归责 07/13 13:46
20F:→ BGlala:有危险前行为 造成危险 就有义务防范 不防范 当然可以归责 07/13 13:47
21F:→ Okawa:Eventis 我的意思是 教科书上会写「通说认为如何如何」 07/13 18:18
22F:→ Okawa:而读者可以从该本教科书的引注文献 自行查证到底算不算通说 07/13 18:19
23F:→ Okawa:然而 今天原PO在本板发问「这是通说吗?」 给予他回答的人 07/13 18:19
24F:→ Okawa:如果没有指明「某教科书指出这是通说」 岂能令人信服? 07/13 18:21
25F:→ Eventis:所以只要回答的人指出根据自然就没有这个问题不是吗? 07/13 20:38
26F:→ Eventis:所以这本来就只是回答是否有所本,引用是否仔细,回答是否详 07/13 20:38
27F:→ Eventis:尽的问题.与在哪问,向谁问,怎麽问,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07/13 20:38
28F:→ BGlala:有个很大的问题!谁说才算通说?? 我国的代理权授与行为 07/13 20:59
29F:→ BGlala:是无因性(有人书上写说这是通说) 施启扬老师在自己书上写 07/13 20:59
30F:→ BGlala:有因性是通说!!不论谁是通说! 先厘清基本观念才是重点 07/13 21:00
31F:→ Eventis:通说不通说只是诉诸群众或权威,与有没有道理毕竟是两回事. 07/13 21:07
32F:→ Eventis:代理行为就算只剩王泽监一本写无因说,谁又敢直接把那段撕 07/13 21:08
33F:→ Eventis:掉完全不看0.0? 07/13 21:08
34F:→ Okawa:Eventis 你说的都没错 而我只是觉得 经验上 在BBS上回答问题 07/13 23:29
35F:→ Okawa:会引注文献的人 应该是很少的 除非我印象错误 07/13 23:30
36F:→ Okawa:所以 我推那几句 只是要跟原PO说 如果真想知道"通说"为何 07/13 23:30
37F:→ Okawa:去看书才是正确的作法 而非在这里发问 07/13 23:31
38F:→ Okawa:BGlala 所谓「通说」 应该不是「某人说」 而是「很多人说」 07/13 23:32
39F:→ Okawa:所以才需要去看引注文献 然後辗转追踪 看看是否果真大多数 07/13 23:33
40F:→ Okawa:学者都持此看法 如果市面上有十本教科书 九本都写「通说认为 07/13 23:33
41F:→ Okawa:如何如何」 然後引用来引用去都差不多 应该可以相信就是通说 07/13 23:34
42F:→ Okawa:当然 也不排除一种可能性 就是最早写书的人 他所谓的通说 07/13 23:35
43F:→ Okawa:其实是日本或德国通说 但是後来写书的人也都支持此一见解 07/13 23:35
44F:→ Okawa:於是 称之为通说 应该也没什麽问题 07/13 23:36
45F:→ Eventis:至少上次在回拳击手的时候我有引啊....(遮脸).... 07/14 00:07
46F:→ Eventis:(虽然下文一直还拖着就是,就是因为没空去文献统整0.0") 07/14 00:07
47F:→ Eventis:(谜之音:有空嘴炮没空看书,去死.....0.0) 07/14 00:08
48F:→ Eventis:是说看到推文许大娘我就想到许老师的意见书都颇猛,有一则 07/14 16:33
49F:→ Eventis:让我跳起来鼓掌叫好的,印象很深刻,就释字590不同意见书. 07/14 16:35
50F:→ Eventis:"设使关於羁押程序的规定有违宪疑义,系争规范的违宪与否 07/14 16:36
51F:→ Eventis:尚未澄清之前,法官如停止程序,究竟应该如何处理?依照多 07/14 16:36
52F:→ Eventis:数意见的指示,暂时安排住法务部招待所吗?",正好这几日前 07/14 16:37
53F:→ Eventis:总统延押又再被翻出来吵了一次,想到如辩护人认有违宪之虞 07/14 16:37
54F:→ Eventis:建议释宪,法官亦承认容有争议而裁定中止,则此时是否真安排 07/14 16:38
55F:→ Eventis:前总统住进招待所,不失为一有趣的建议:p 07/14 16:38
56F:→ Eventis:到了释字617的不同意见书火力根本是核弹等级的...(默) 07/14 16:50
57F:推 Okawa:617的不同意见书根本是自婊 她和多数意见都在做相同的事情 07/14 18:38
58F:→ Okawa:只是她觉得客体公式比社会风俗更伟大而已 07/14 18:39
59F:→ Eventis:承认她在自婊其实她的目的也相当程度达到了Orz 07/14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