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ccat (NO MORE,NO WA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肇事逃逸...後續問題...
時間Sun Jul 12 15:32:16 2009
之前有PO過一篇
與公車發生車禍
公車司機跑走
後來偵查庭去過了
1.肇事逃逸--起訴
2.過失傷害--我撤銷了
法院也有寄通知說
被告XXX ...etc.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
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這邊在講犯罪經過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被害人xxx於警詢時之指述
待證事實:這邊是說司機得知肇事後還是逃逸的事實
二.證據:現場圖,照片四張,報告表
待證事實:被告於前開時,地,駕車車號xxx與被害人之騎乘之xxx重型機車
三.證據: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待證事實:這部分就是被告承認,我有跟他說他肇事了,他還是直接離開
所以犯了刑法185條之4肇事逃逸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處6月已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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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那我後續還需要去法院嗎?
另外就是....我這兩天又接到一張法院的單子
內容如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
被傳喚人:被害人xxx
案由:xxx公共危險罪
待證之是由:請攜帶金融帳戶影本到院,以供被告賠償
附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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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我已經撤銷對公車司機的過失傷害罪了
也沒有跟他索賠
為什麼還會有這張?
可以不去嗎?
辛苦各位看完這麼冗長的一段文字
懇請求解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112.51
1F:推 Rhadamanthuz:嗯..可能是審理庭批的.. 肇事逃逸是非告訴乃論 07/12 15:44
2F:→ Rhadamanthuz:原PO撤告的部分是 告訴乃論的傷害罪部分 兩個不同 07/12 15:45
3F:→ Rhadamanthuz:不去也可 用空白紙寫一封信給審理此案的法官 07/12 15:47
4F:→ Rhadamanthuz:寫說:你已經原諒他、也接受對方的道歉?、不用賠償 07/12 15:49
5F:→ Rhadamanthuz: ,請法官對被告從輕量刑之類的..寄過去即可。 07/12 15:50
6F:→ Rhadamanthuz:附註:傳票上你是證人身分才有證人旅費(NT.500+) 07/12 15:52
7F:→ baccat:我是被害人 不是證人身分 07/12 15:52
8F:→ Rhadamanthuz: 若是以被害人身分傳你到庭,就沒有證人旅費。 07/12 15:52
9F:→ baccat:我納悶的是...傷害罪的已經撤銷了... 07/12 15:52
10F:→ baccat:他這次的傳票 不是傷害罪的 是公共危險罪的 07/12 15:53
11F:→ baccat:所以才想不通....公共危險罪為什麼會他賠我@"@ 07/12 15:53
12F:推 Rhadamanthuz:因為國家資源有效運用的考量,還有刑事懲戒效果的思考 07/12 15:56
13F:→ Rhadamanthuz:他有賠你 是當作犯後態度,量刑依據的參考指標。 07/12 15:58
14F:→ Rhadamanthuz:所以 你若是願意原諒他,請法官從輕量刑 寫信過去即可 07/12 15:59
15F:→ baccat:恩恩 了解 感謝 只是他犯後態度... 07/12 16:10
16F:→ baccat:在偵查庭 他被檢察官大罵... 07/12 16:11
17F:→ Rhadamanthuz:如果不願意 那就寫信說你不願意和解,請法官從重量刑 07/12 16:12
18F:→ Rhadamanthuz: 更正↓ ~~~~打錯 07/12 16:16
19F:→ Rhadamanthuz: 更正:不願意接受賠償及任何形式的道歉 07/12 16:17
20F:→ lighthouse:請教R大 不願意接受賠償 是否會被視為民法343免除債務? 07/12 16:20
21F:→ baccat:是沒想過要他賠...祇是他欠我道歉而已.. 07/12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