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ngmou (肌肉棒子╰(‵□′)╯)
看板LAW
標題[刑事] 公然侮辱是否成立?
時間Wed Jul 8 14:09:30 2009
事實經過:
A與補習班面試及試教後達成口頭協議,答應讓A帶領該班級一學期
但只上兩堂課之後,便打電話通知A告知上課教法很糟糕會讓補習班利益受損
除此之外,還讓A超過原先口頭承諾的上課時數但不算在薪資在內
事後欺騙A會給予上課的薪資,卻百般拖延、諸多藉口不履行承諾
由於事前沒有簽約及打卡紀錄,曾建議A帶錄音筆去跟補習班追討積欠工資
萬一對方不履行承諾時以便有證據可以向勞工局申請
在過程中,其補習班負責人及另一位老師用難聽的字眼數落A
雙方簽下離職證明書:(內容如下)
A因不適任教導,本班所僅支付半數之薪資,造成本班所之損失蓋不追究,也請你
秉持教師應有之良心教學,
不可因『貪財』而誤了孩子們的前途........
問題:
1:A只是去拿回自己應該的薪資卻被對方侮辱
『貪財』
這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2:幫A檢查過錄音檔,對方兩人羞辱A的過程中因A搶話而聽不太清楚,
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是只能提告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是兩人皆可提告?
3:在錄音過程中,對方羞辱性的字眼並未清楚低錄下,但在提告時是否可以提供
和解書中記載著對方羞辱A的字句作為輔證?(PS.錄音檔中羞辱A的字句
跟離職證明書一樣)
4:A會不會因為問題中的第二點而被對方告誣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編輯: kangmou 來自: 140.109.82.102 (07/08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