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ngmou (肌肉棒子╰(‵□′)╯)
看板LAW
标题[刑事] 公然侮辱是否成立?
时间Wed Jul 8 14:09:30 2009
事实经过:
A与补习班面试及试教後达成口头协议,答应让A带领该班级一学期
但只上两堂课之後,便打电话通知A告知上课教法很糟糕会让补习班利益受损
除此之外,还让A超过原先口头承诺的上课时数但不算在薪资在内
事後欺骗A会给予上课的薪资,却百般拖延、诸多藉口不履行承诺
由於事前没有签约及打卡纪录,曾建议A带录音笔去跟补习班追讨积欠工资
万一对方不履行承诺时以便有证据可以向劳工局申请
在过程中,其补习班负责人及另一位老师用难听的字眼数落A
双方签下离职证明书:(内容如下)
A因不适任教导,本班所仅支付半数之薪资,造成本班所之损失盖不追究,也请你
秉持教师应有之良心教学,
不可因『贪财』而误了孩子们的前途........
问题:
1:A只是去拿回自己应该的薪资却被对方侮辱
『贪财』
这样是否构成公然侮辱?
2:帮A检查过录音档,对方两人羞辱A的过程中因A抢话而听不太清楚,
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是只能提告补习班之负责人或是两人皆可提告?
3:在录音过程中,对方羞辱性的字眼并未清楚低录下,但在提告时是否可以提供
和解书中记载着对方羞辱A的字句作为辅证?(PS.录音档中羞辱A的字句
跟离职证明书一样)
4:A会不会因为问题中的第二点而被对方告诬告?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编辑: kangmou 来自: 140.109.82.102 (07/08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