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6163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要被自己的媽媽告棄養
時間Tue Jul 7 03:10:22 2009
我爸在我十歲的時候就過世 然後媽媽在十一、二歲的時候就把我們丟下來給
爺爺奶奶養 直到現在出國拿了碩士 也在國外工作一年半了
昨天她乎來跑來我家跟我爺爺奶奶暗示她要告棄養 (在這之間十五年沒聯絡)
請問一下我能怎麼作呢?
(當初我爸走的時候 她才三十幾歲 她因為不想要帶著孩子 想要自由
所以跟我爺爺奶奶說 她不會後悔丟下我們 然後就離開家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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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39.181.28.34
1F:推 Rhadamanthuz:因為你是她的親生骨肉 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 07/07 03:24
2F:→ ms6163:= = 所以只能付錢了事了 可是我在台灣沒有收入證明的說 07/07 03:30
3F:推 kevin1273:你也反告她棄養? 07/07 04:08
4F:→ ms6163:= = 我已經28歲了 可以反告嗎? 07/07 04:15
5F:→ hotwingking:讓你的爺爺奶奶先去告你媽 請求給付對你的扶養費 07/07 10:17
6F:→ lighthouse:互告刑事遺棄罪應都不會成立 民法上你有扶養母親的義務 07/07 10:18
7F:→ lighthouse:民法1117~1121看一下 尤其是1117條的2項 07/07 10:19
8F:→ lighthouse:扶養費我在想會不會已過了民法126的5年短期時效…… 07/07 10:20
9F:→ hotwingking:祖父母扶養原PO 因而生母減少扶養費支出 故為一般債權 07/07 11:03
10F:→ hotwingking:祖父母要對原PO生母主張的不是扶養費 而是代扶養費用 07/07 11:04
11F:→ ms6163:祖父母已經養我們超過十五年了 現在告代扶養費還來得及? 07/07 13:56
12F:→ Eventis:每一筆費用的時效要分開算啊@.@" 07/07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