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跨國企業的分公司責任問題
時間Sat Jul 4 10:49:20 2009
以今天戴爾為舉例
網售系統其實是由戴爾廈門處理
戴爾台灣只是負責出貨
那麼是否戴爾台灣可以說他只是善意第三者, 要告請告戴爾廈門?
照這樣來看, 一個全球性企業是否將自己切割的越零碎,
再將功能分散, 就能迴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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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26.29
1F:推 Rhadamanthuz:1.DELL是一間跨國、全球性的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7/04 10:59
2F:→ Rhadamanthuz:2.依照國際公約、公司法理論,DELL只會有一個總公司 07/04 11:01
3F:→ Rhadamanthuz:2.在其他國家所設立之機構則為分公司或代辦處..etc 07/04 11:03
4F:→ Rhadamanthuz:4.外國法人之國籍:有準據法說、住所地法說、控制說 07/04 11:05
5F:→ Rhadamanthuz:5.一個跨國企業不會把法律風險設在司法裁判不穩地區 07/04 11:06
6F:→ Rhadamanthuz:6.這個案子.臺灣法院具有管轄權,可能是臺北地院管轄 07/04 11:08
7F:→ Rhadamanthuz:7.問題點會在於:若事涉外,我國法院要選何國法裁判 07/04 11:12
8F:→ Rhadamanthuz:8.我國法律當然對我們國民最有保障,但不是說用就用 07/04 11:13
9F:→ Eventis:說到這個我就想到海商法77就是赤裸裸的國民保護條款XD 07/04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