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beisme (AIR)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行政程序法 第七十四條
時間Thu Jul 2 08:25:39 2009
想請問
第七十四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
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
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
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其中的地方自治是指地方自治團體(就鄉鎮縣市政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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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205.238
1F:→ proletariat:地方自治團體是直轄市 縣 省轄市 鄉 鎮 縣轄市 07/03 19:27
2F:→ proletariat:各級地方政府 鄉鎮市公所是法人機關 07/03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