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beisme (AIR)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行政程序法 第七十四条
时间Thu Jul 2 08:25:39 2009
想请问
第七十四条(寄存送达)
送达,不能依前二条规定为之者,得将文书寄存送达地之
地方自治或警察机关,并作
送达通知书两份,一份黏贴於应受送达人住居所、事务所、营业所或其就业处所门首,另
一份交由邻居转交或置於该送达处所信箱或其他适当位置,以为送达。
前项情形,由邮政机关为送达者,得将文书寄存於送达地之邮政机关
其中的地方自治是指地方自治团体(就乡镇县市政府)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3.205.238
1F:→ proletariat:地方自治团体是直辖市 县 省辖市 乡 镇 县辖市 07/03 19:27
2F:→ proletariat:各级地方政府 乡镇市公所是法人机关 07/03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