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chsand (~*貝殼砂*~)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想請問幾個問題... ...
時間Wed Jul 1 00:24:16 2009
不好意思想請問板上幾位對法律有研究、比較專業或是能夠解惑的版友... ...
問題一:
想請問如果甲方對外去傳話說乙方所沒有做的事情,卻影響乙方的個人名譽(去對丙方說
乙方已經懷孕來逼走別人的女朋友,介入別人感情、墮胎等,但所陳述不屬實)是否有犯
法?乙方是否可以提告?如果可以,該以民法還是刑法呢?
問題二:
如果想要陳述一件事實,是否可以在公開的場合、地方(例如:部落格、公開的論壇等)
把當事者的名字用暱稱來敘述呢?為的是想要讓大家知道事實的真相,而無法一一去找
人(因為不知道誤會這件事情的人有多少),更或者是否有更好的方式?因為想要陳述的
事情類似當事者並沒有介入婚姻(確定另有其人並已婚者故意隱瞞)、當事者沒有介入感
情或者懷孕、墮胎等事,所以想請問是否能夠在公開的地方用故事的方式陳述?還是需
要登報公開聲明?(印象中好像挺貴的,而且就這個區域而言登報不是個好辦法,因為
大多人不看報)
問題三:
想請問如果為了要公開陳述事實而必須告訴大家一些私人狀況,是否有犯法行為?例如
:「xxx與xx分手(離婚)原因是因為兩個人個性不合、並且其中一方有行為暴力傾向,以
至於雙方感情已到了無法繼續,而不是因為外界介入等因素...」以上這段話是否有違法
呢?
因為這是最近發生的事情,真的挺想要在一個公開的場合、地點告訴大家事實的真相,
(沒有人想要一直被誤解下去,還冒著可能因為誤解而對自己人身不利的危險)而誤解的
人有多少並不知道,可是就傳言這樣子一直下去給本人造成極大的困擾,所以想請問除
了使用〝存證信函〞之外,是否有其他的方式能夠讓更多的人知道真相,而不是單單只
有自己知道的傳話者、當事者(請當事者停止這樣的不實傳言)等,希望大家能夠給予意
見與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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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228.246.227
1F:推 Okawa:如果你準備公開的事情 只是私德問題 就算是事實 也會犯法 07/01 01:45
2F:→ Okawa:請參考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規定 07/01 01:45
3F:→ Okawa:抱歉 補充說明一下 前提是那件事情真的會減損他人名譽 07/01 01:46
4F:→ Okawa:我是建議你謹慎考慮 萬一對方不爽去告你 走司法程序也很累的 07/01 01:47
5F:→ Conchsand:是這樣的,如果我不公開陳述這事情就會造成我的名譽損毀 07/01 02:53
6F:→ Conchsand:但是如果我公開陳述這件事情的話反而可以還給我清白... 07/01 02:53
7F:→ Conchsand:而對方唯一名譽損毀的部分就是他為了要讓他自己被認為是 07/01 02:54
8F:→ Conchsand:沒有錯、完美的人 所以說出有損我名譽的話來達到他的 07/01 02:54
9F:→ Conchsand:目標...說真的我想要更清楚的了解到私德的部分 07/01 02:54
10F:→ Conchsand:但如果說在他要告我之前如果我針對他毀謗、造謠等Y 07/01 02:55
11F:→ Conchsand:勝算應該更勝過他想要反告我陳述事實吧?謝謝板友答案.. 07/01 02:55
12F:推 knulawta:看完不是很想回 樓下你說呢? 07/01 07:59
13F:推 depravity:(逃) 07/01 12:38
14F:推 Okawa:如果你真的認為他有公開誹謗你(包括非事實OR與私德有關的 07/01 14:18
15F:→ Okawa:事實) 那麼 你可以告他 但請衡量人際關係的破壞效果 以及 07/01 14:18
16F:→ Okawa:司法程序對於生活的干擾程度 做出對你自己最有利的決定 07/01 14:18
17F:→ lighthouse:在下建議 請原po先去看醫生 然後再去找律師 1.對方若不 07/01 14:36
18F:→ lighthouse:實陳述當然違法 民刑皆可 2.既然陳述事實 又何必把對方 07/01 14:37
19F:→ lighthouse:名字用匿稱? 回復名譽有很多方法 但這樣反而會讓更多原 07/01 14:38
20F:→ lighthouse:本不知道這件事的人都知道 有比較好嗎? 3.刑法311有善 07/01 14:38
21F:→ lighthouse:意發表言論不罰事由 民法也有正當防衛 看法院如何認定 07/01 14:40
22F:→ lighthouse:訴訟未必是最好的途徑 可能會發生「法院掛保證醜」的事 07/01 14:41
23F:→ Conchsand:那...請問看醫生的用意在於??謝謝樓上板友的回覆。 07/01 17:23
24F:→ Conchsand:其實人際關係好像沒差,因為我跟毀謗者我的人不熟,因為 07/01 17:39
25F:→ Conchsand:工作是自由業,所以在訴訟方面也不會影響,有考量過以上 07/01 17:39
26F:→ Conchsand:問題所以才特地來詢問,當然詢問僅供我參考不一定會實行 07/01 17:40
27F:→ Conchsand:不過還是感謝版友的回覆。謝謝。 07/01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