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king (小均)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清潔劑標示法規
時間Fri Jun 26 03:18:39 2009
常常看到洗碗精、清潔劑有標示如下字句:
「如誤觸眼睛,請立即以大量清水沖洗並立即送醫。如不慎誤食,請勿催吐,先飲用一杯清
水,並送醫治療。請勿置於孩童伸手可及之處。」
是不是台灣有什麼法規規範一定要標示呢?
有個好玩的例子 最近很流行的「食品級」洗碗精
http://flayahome.shop.rakuten.tw/200000000066249
明明就是食品級了 若誤食還標示著要大量清水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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