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king (小均)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清洁剂标示法规
时间Fri Jun 26 03:18:39 2009
常常看到洗碗精、清洁剂有标示如下字句:
「如误触眼睛,请立即以大量清水冲洗并立即送医。如不慎误食,请勿催吐,先饮用一杯清
水,并送医治疗。请勿置於孩童伸手可及之处。」
是不是台湾有什麽法规规范一定要标示呢?
有个好玩的例子 最近很流行的「食品级」洗碗精
http://flayahome.shop.rakuten.tw/200000000066249
明明就是食品级了 若误食还标示着要大量清水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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