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mate (City*Mat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集會遊行法之場地申請
時間Wed Jun 24 19:51:57 2009
作者 souter (舒特) 看板 Hsinchu
標題 [問題] 集會遊行申請碰上了問題
時間 Wed Jun 24 17:07:0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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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集會遊行申請碰到的問題,並不是在於集會遊行法上!
而是集會遊行申請書並需附上『集會場地同意書』!
問題卡在『集會場地同意書』上,市政府無法讓舒特以【個人名義】去做申請。
必須要以『法定團體』致函做申請?(能請哪位說明這是哪條法文規定的嗎?)
以上原文
看到集遊法第七條
第七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
人或其指定之人。
此條是否就代表著申請場地一定需要"法定團體"
還是應該解讀為...集會遊行只限定於團體可以申請?無法以個人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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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49.100
1F:推 RobertAlexy:沒這規定吧 06/24 20:01
2F:推 Rhadamanthuz:是抗議新竹治安的遊行嗎? 06/24 20:05
3F:→ Ctmate:是...不過現在似乎礙於是政府的"內規" 而無法租借場地 06/24 20:05
4F:推 RobertAlexy:我去google看到的場地同意書可以用私人名義申請啊 06/24 20:06
5F:→ Ctmate:若市政府說必須以團體名義才能租借 是否與法相衝突呢? 06/24 20:07
6F:推 RobertAlexy:我覺得你們再問詳細點好了 可能是你們搞錯 06/24 20:08
7F:→ RobertAlexy:因為我真的沒google到類似的規定 06/24 20:09
※ 編輯: Ctmate 來自: 140.113.249.100 (06/24 20:17)
8F:推 snowtoya:沒有這個意思 06/24 20:18
9F:→ snowtoya:第7條只是在說「如果是依法設立的團體舉行遊行的情況」 06/24 20:19
10F:→ snowtoya:並沒有說「一定要依法設立的團體才能集會遊行」 06/24 20:19
11F:→ Ctmate:其實現在我比較想知道這樣的"內規"是否有衝突之處 06/24 20:19
12F:推 snowtoya:其實我比較心機一點,我是在懷疑真的有這規定嗎= =? 06/24 20:21
13F:→ Rhadamanthuz:某層面你們抗議的議題是"當地的治安" 治安是警察權責 06/24 20:23
14F:→ Ctmate:我也是有相同的想法....明天打算去問問 06/24 20:25
15F:→ Rhadamanthuz:而集會遊行活動的部分權責在警察 有點與虎謀皮的FU 06/24 20:25
16F:→ Rhadamanthuz:如果去的人有相當人數 就會上報 那警察的顏面往哪擺? 06/24 20:26
17F:推 snowtoya:嗯,如果真的是想唬弄我們的話,那就報紙見吧 06/24 20:27
18F:→ snowtoya:R板友說的沒錯,警方確實很介意這件事,已經找上主辦人了 06/24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