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mate (City*Mate)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集会游行法之场地申请
时间Wed Jun 24 19:51:57 2009
作者 souter (舒特) 看板 Hsinchu
标题 [问题] 集会游行申请碰上了问题
时间 Wed Jun 24 17:07:0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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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集会游行申请碰到的问题,并不是在於集会游行法上!
而是集会游行申请书并需附上『集会场地同意书』!
问题卡在『集会场地同意书』上,市政府无法让舒特以【个人名义】去做申请。
必须要以『法定团体』致函做申请?(能请哪位说明这是哪条法文规定的吗?)
以上原文
看到集游法第七条
第七条 集会、游行应有负责人。
依法设立之团体举行之集会、游行、其负责人为该团体之代表
人或其指定之人。
此条是否就代表着申请场地一定需要"法定团体"
还是应该解读为...集会游行只限定於团体可以申请?无法以个人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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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3.249.100
1F:推 RobertAlexy:没这规定吧 06/24 20:01
2F:推 Rhadamanthuz:是抗议新竹治安的游行吗? 06/24 20:05
3F:→ Ctmate:是...不过现在似乎碍於是政府的"内规" 而无法租借场地 06/24 20:05
4F:推 RobertAlexy:我去google看到的场地同意书可以用私人名义申请啊 06/24 20:06
5F:→ Ctmate:若市政府说必须以团体名义才能租借 是否与法相冲突呢? 06/24 20:07
6F:推 RobertAlexy:我觉得你们再问详细点好了 可能是你们搞错 06/24 20:08
7F:→ RobertAlexy:因为我真的没google到类似的规定 06/24 20:09
※ 编辑: Ctmate 来自: 140.113.249.100 (06/24 20:17)
8F:推 snowtoya:没有这个意思 06/24 20:18
9F:→ snowtoya:第7条只是在说「如果是依法设立的团体举行游行的情况」 06/24 20:19
10F:→ snowtoya:并没有说「一定要依法设立的团体才能集会游行」 06/24 20:19
11F:→ Ctmate:其实现在我比较想知道这样的"内规"是否有冲突之处 06/24 20:19
12F:推 snowtoya:其实我比较心机一点,我是在怀疑真的有这规定吗= =? 06/24 20:21
13F:→ Rhadamanthuz:某层面你们抗议的议题是"当地的治安" 治安是警察权责 06/24 20:23
14F:→ Ctmate:我也是有相同的想法....明天打算去问问 06/24 20:25
15F:→ Rhadamanthuz:而集会游行活动的部分权责在警察 有点与虎谋皮的FU 06/24 20:25
16F:→ Rhadamanthuz:如果去的人有相当人数 就会上报 那警察的颜面往哪摆? 06/24 20:26
17F:推 snowtoya:嗯,如果真的是想唬弄我们的话,那就报纸见吧 06/24 20:27
18F:→ snowtoya:R板友说的没错,警方确实很介意这件事,已经找上主办人了 06/24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