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錄音存證是否應先告知?
時間Mon Jun 22 11:45:33 2009
※ 引述《suendy ( )》之銘言:
: 本人找到新工作,距離現在工作的契約終止還有一個半月,
: 按照契約內容,應於離職前一個月告知,
: 所以前幾天我兩次禮貌性的去告知主任,
: 卻都遭主任大聲斥責,甚至恐嚇不給我離職證明,
: 所以我目前打算下禮拜找主任要錄音存證,
: 但不知道錄音前是不是必須先告知主任(可能又要被罵),
: 如果先告知主任,主任拒絕錄音,我是不是就不能錄了?
: 如果還是要不到離職證明(主任說他拒絕蓋章),
: 我最後甚至不排除請律師幫忙解決(家人說要找立委).
: 請指教,謝謝!
進行己方與他人的對話錄音,在法律上未告知對方,並不會違法,你試想一個情況
你在台北車站,你想側錄你與站員的對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同時你也錄下
了附近的對話,難道你需要徵求車站所有人的同意?
所以只要是你說的話也被收音了,就不會違法。
但是如果你是側錄他人談話,你並未參與其中談話,顯然違法。
我猜測另外你的主任是你的主管但並非雇主,你不妨到貴單位人資部門尋求協助,
或者以存證信函寄送,但是務必在一個月前送達公司主任手上;另外離職證明是必
備的嗎?如果不是,公司如果有幫你投保勞健保,在離職後勞健保要轉出,你可以
拿勞健保轉出單到新公司時繳交,就足以證明你與原公司無關了,但是要先詢問新
公司,舊公司拒不開立離職證明,能否以勞健保轉出單取代?
因為勞健保轉出單是一定要給你的,如果你一段時間沒工作,你至少也可以拿轉出單
到公所投保,雇主不可以拒絕轉出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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