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natayui (\./)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拍賣抵押物法院管轄的問題
時間Mon Jun 22 10:27:34 2009
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
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據此,倘當事人間簽署質權設定契約書,
約定合意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但是質物所在地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是否可以用合意管轄來排除非訟事件法第72條的規定,
逕將聲請狀,送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4.100
※ 編輯: hinatayui 來自: 220.133.14.100 (06/22 10:29)
1F:推 ISP:不行 因為非訟事件法沒看到合意管轄的規定 你們契約上面寫的 06/22 17:20
2F:→ ISP:應該是指如果將來因為這個契約涉訟 合意管轄法院為台北地院 06/22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