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natayui (\./)
看板LAW
标题[请益] 拍卖抵押物法院管辖的问题
时间Mon Jun 22 10:27:34 2009
依非讼事件法第72条规定
"民法所定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担保物权人
声请拍卖担保物事件,由拍卖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据此,倘当事人间签署质权设定契约书,
约定合意管辖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但是质物所在地位於台湾基隆地方法院管辖,
是否可以用合意管辖来排除非讼事件法第72条的规定,
迳将声请状,送到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
请指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3.14.100
※ 编辑: hinatayui 来自: 220.133.14.100 (06/22 10:29)
1F:推 ISP:不行 因为非讼事件法没看到合意管辖的规定 你们契约上面写的 06/22 17:20
2F:→ ISP:应该是指如果将来因为这个契约涉讼 合意管辖法院为台北地院 06/22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