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o2009 (ppo(bbs的花園))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合夥的問題
時間Thu Jun 18 13:41:33 2009
: 是這樣的,A與B共同開設了一家展覽館,為私人營業未經設立登記。
: 並於合夥契約中載明:若其中一方有違法事由或以會館名義做出任何違反公序良俗之事,
: 純屬個人行為,不得歸屬責任於會館。如有上開事由,將以退股
: 方式將全數投資歸還於違法一方,結束合夥關係。而因違法方行為
: 而導致權益受損害者,不得歸責於本會館,亦無權勒令本會館停業
: ,或強制處分本會館內展品。
: 問題一: 合夥契約中的這項規定,是否具有效力?
: 問題二: 若B以會館名義向C借貸100萬元,本票上簽署為B的名字,並蓋B手印,僅口頭
: 上以公司名義借貸,此契約應視為B私人借貸之個人行為? 若視為會館之借貸
: 是否適用合夥契約中之規定? (A不知情)
: 問題三: 若B於會館中進行斂財等違法行為,而A不知情,是否適用合夥契約中之規定?
: ***************************************************************************
: 我的想法是,既然載明於契約中,雙方同意就表示契約成立。
: 那這個規定應該是可以成立的....吧...@@
: 但是想一想,這樣好像對債權人又很沒保障,不知道到底是不是有效的...
: 如果這個契約內的規定是有效的,那麼B一切的行為都可以與會館劃分界線嚕?
: 合夥關係的權利義務是屬於所有合夥人共同的..不是嗎? A是否可以主張與他或這間公司
: 是無關的呢....這個我有點想不太通...
: 又公司若牽扯到刑法的問題,那A應該也要負連帶責任嗎?
:
: 問題一: 合夥契約中的這項規定,是否具有效力?
: 問題二: 若B以會館名義向C借貸100萬元,本票上簽署為B的名字,並蓋B手印,僅口頭
: 上以公司名義借貸,此契約應視為B私人借貸之個人行為? 若視為會館之借
貸是否適用合夥契約中之規定? (A不知情)
: 問題三: 若B於會館中進行斂財等違法行為,而A不知情,是否適用合夥契約中之規定
A1:並沒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也沒違反公平原則,我的拙見是成立
A2:這各問題點很多第一債權人當初未何會放款?是詐欺還是通謀虛諉
還是B用了詐術,所以都是屬於B的個人行為
A3:無論契約有沒有訂立,B都犯下罪行當然也包含契約約定
: 如果這個契約內的規定是有效的,那麼B一切的行為都可以與會館劃分界線嚕?
A1:會館的名譽,無形財產會受損
: 合夥關係的權利義務是屬於所有合夥人共同的..不是嗎? A是否可以主張與他或這間公
?是無關的呢....這個我有點想不太通...
A2:當然可以但是要舉證B的犯罪行為詐欺
又公司若牽扯到刑法的問題,那A應要負連帶責任嗎?
要看負責人是誰 看是股東或者是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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