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lalu (嚕啦嚕)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租屋問題
時間Wed Jun 17 01:18:26 2009
原本簽約是要在7月初搬進去
可是後來某些原因不打算租了
先前支付了訂金2000元
那他現在是要我們再多付2個月押金給他
我們簽的約只是簡單的一張紙
不是像一整本的租任契約
我們也還沒滿20歲
也沒有請家長簽名還是保證人之類的
這樣有必要付那2個月的押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5.150.235
1F:→ rhombohedral:基本上房租簽的約沒公証過 要走法律還要驗明真假... 06/17 02:33
2F:→ rhombohedral:所以那張效用不大 簽約前後悔就是吃訂金而已... 06/17 02:33
先謝謝r大
另外 簽約的那張紙也只有房東有 我們沒有
我們只拿到生活公約
所以不付那2個月租金基本上不會有法律問題?
因為房東系法律系學姊 所以拿法律壓我們 我們也不懂
※ 編輯: Lulalu 來自: 140.135.150.235 (06/17 02:43)
3F:→ rhombohedral:通常房租簽約後就要交2個月押金跟1個月房租 06/17 02:46
4F:→ rhombohedral:契約通常是一式2份才對 不知道那張內容為何? 06/17 02:48
他給的生活公約 還是 簽約??
簽的那張內容現在我也不確定
因為只有他有 只簽了一份 簽約當時只付了2000訂金
※ 編輯: Lulalu 來自: 140.135.150.235 (06/17 02:55)
5F:推 wjck00383:房東既已收受定金,適用民法248條,會推定契約已成立。 06/17 03:11
6F:→ rhombohedral:契約不是一式兩份的話他亂加你也不知道 06/17 03:11
7F:→ wjck00383:因此相對人L大即不可主張犧牲定金則可以免除契約拘束。 06/17 03:12
8F:→ wjck00383:租賃契約係不要式,連口頭契約都可以成立。一式二份應 06/17 03:14
9F:→ wjck00383:不是重點。當然我不曉得究竟那張紙寫了什麼,民法問題還 06/17 03:15
10F:→ wjck00383:是以契約為準,故L大事後與房東影印一份,不當然契約就 06/17 03:16
11F:→ wjck00383:是不成立的狀態。而且定金依最高法院95年台上92號判決之 06/17 03:18
12F:→ wjck00383:見解以為係最低損害賠償額的預定,不可以去類推適用250 06/17 03:19
13F:→ wjck00383:二項將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均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 06/17 03:20
14F:→ wjck00383:定之見解。因此依最高法院認為定金是最低限度之損害賠償 06/17 03:22
15F:→ wjck00383:總額之意旨,實際仍應允許受定金當事人就超出以外之損害 06/17 03:22
16F:→ wjck00383:在得以證明前提下,請求多餘的損害賠償(即2月押金價額) 06/17 03:23
我比較笨 看不是很懂
不過還是謝謝w大詳細的為我解答
意思是 簽約內容中如果有提到我們不租就要付押金 就必須賠償?
還是??
※ 編輯: Lulalu 來自: 140.135.150.235 (06/17 03:27)
17F:推 wjck00383:她能證明因你的違約有超過定金的損害,她要多去請求是比 06/17 03:31
18F:→ wjck00383:較有理由的。那若她證明不出來,你就犧牲定金就好啦。 06/17 03:32
19F:→ rhombohedral: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不知能不能推翻契約效力? 06/17 03:33
20F:→ wjck00383:總之你押金不必急著給她啦。 06/17 03:33
21F:→ wjck00383:限制行為能力人問題對方可引民法77條但書解決。如果是就 06/17 03:36
22F:→ wjck00383:學需求租屋,那就是日常生活必須之行為。但如果你去租什 06/17 03:37
23F:→ wjck00383:麼信義計畫區的商辦,這時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交易的風險會 06/17 03:37
24F:→ wjck00383:由房東承擔。 06/17 03:38
所以要告讓他去告?
她說幫他找房客 不然就付押金 態度強硬
附帶一提 那棟大樓傳出有人自殺 不過不知道真假
※ 編輯: Lulalu 來自: 140.135.150.235 (06/17 03:43)
25F:推 wjck00383:看她主張什麼理由才能準備相對應的抗辯嘛。不然她也不能 06/17 03:45
26F:→ wjck00383:夠搶你的錢阿。當然你若不願意浪費時間與她周旋談判,那 06/17 03:47
27F:→ rhombohedral:真要玩可以找國稅局查查他.... 06/17 03:47
28F:→ wjck00383:就付錢解決爭議也無不可。一切都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06/17 03:48
他是說 現在才說 要他找房客也找不到
說已經期末了 要去哪找人住
所以要我們給他2個月押金
我們家沒辦法多支出這筆開銷 所以偏向不支付
又怕有法律上的責任..
非常謝謝w大這樣幫我解答!!!
(鞠躬)
※ 編輯: Lulalu 來自: 140.135.150.235 (06/17 03:54)
29F:推 wjck00383:人與人之間還是以和為貴啦。能夠談到一個兩邊都接受的程 06/17 03:56
30F:→ wjck00383:度是最好,這也需要兩邊各退一步去尋求雙贏。 06/17 03:57
31F:→ rhombohedral:請問他是包整棟找人嗎? 沒看過簽約時沒收房租跟押金 06/17 03:59
算是公寓吧! 整層的 一層有很多間
應該是因為我們是學生 所以只收訂金吧!
所以不想跟他撕破臉
※ 編輯: Lulalu 來自: 140.135.150.235 (06/17 04:03)
32F:推 Eventis:就本例私見大致會認為賠償請求有理由@@a 06/17 04:15
33F:→ Eventis:當事人既然沒有約定提前解消權,基於契約自由,既約定了租約 06/17 04:16
34F:→ Eventis:自然就依約踐行.想片面擺脫契約,就應該承擔損害賠償或仍被 06/17 04:17
35F:→ Eventis:要求依約履行的不利益.當然就租屋來說,若承租人表明不願意 06/17 04:17
36F:→ Eventis:租賃的事情,要求其嚴守契約,自然有其不甚公平處,但充其量 06/17 04:19
37F:→ Eventis:也只能因行為基礎變更的理由,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改定 06/17 04:20
38F:→ Eventis:契約的效果.故房東以負擔一定的損害賠償為對價為合意終止 06/17 04:20
39F:→ Eventis:的條件應無不可.至於對價是否合理,依日期來看,至七月未及 06/17 04:21
40F:→ Eventis:半月,且若房東依其環境,價位,設定招租對象,可能有較難招租 06/17 04:22
41F:→ Eventis:的可能,其中間喪失的租金利益,自屬違約提前終止人應分攤. 06/17 04:23
42F:→ Eventis:簡單來講.............................................. 06/17 04:23
43F:→ Eventis:你今天自己的房子租出去,什麼都講定,還收了人家定金, 06/17 04:24
44F:→ Eventis:結果就在快到遇計人要搬進來的那幾天,他冒出來說不租了. 06/17 04:25
45F:→ Eventis:試問當事人分文不取的機率為何?.......(默) 06/17 04:25
46F:推 wjck00383:應該是還不到227條之二情事變更的程度。然L大如願多補一 06/17 04:28
47F:→ wjck00383:點,也是比較公平合理的解決方式。 06/17 04:29
48F:→ Eventis:所以才說充其量啊....^^....不過,強令承租人履約並不公平 06/17 04:33
49F:→ Eventis:就是,只是同樣的,讓承租人無痛擺脫契約的束縛,對於出租人 06/17 04:34
50F:→ Eventis:因而損失的租金利益,也應該給予一個適當的評價. 06/17 04:34
51F:→ Eventis:就一般常見的兩個月押金(雖然說是土地法的上限),倒還算不 06/17 04:36
52F:→ Eventis:得過份的請求就是.只是能互相談判搓掉就盡量訴外解決,不然 06/17 04:37
53F:→ Eventis:真惹得雙方火氣沖天,透過要爭個你死我活,也不見得能獲致什 06/17 04:39
54F:→ Eventis:麼更為有利的條件. 06/17 04:39
當然是希望能夠和解
不需要付到那麼多最好
盡量是自己能負擔的
不需要增加家裡負擔
會再跟對方商討看看
謝謝大家的解答 <(_ _)>
※ 編輯: Lulalu 來自: 140.135.150.235 (06/17 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