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En ( )
看板LAW
標題[請益] 關於民法上 公益上之義務 定義請教
時間Wed Jun 10 16:17:36 2009
民法第一七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
為其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請問何為公益上之義務 ?
代繳稅金 罰緩是屬於公益上之義務,罰金不是。
那,若因為過失車禍造成民法上侵權的賠償金算公益上之義務嗎 ?
我想知道若幫別人代繳納這筆賠償金(本人宣稱沒錢,且不願意付賠償金)
是會構成適法無因管理 抑或 不適法無因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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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221.79
1F:推 lovewait: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06/10 18:08
2F:→ lovewait:這樣才能算是適法無因管理 若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 06/10 18:09
3F:→ lovewait:則是不適法無因管理 請參照176 177條之規定 06/10 18:09
4F:推 lovewait:你今天幫他代繳 不管從何看起都非174條所稱生有損害吧 06/10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