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En ( )
看板LAW
标题[请益] 关於民法上 公益上之义务 定义请教
时间Wed Jun 10 16:17:36 2009
民法第一七四条第二项规定:「前项之规定,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
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
请问何为公益上之义务 ?
代缴税金 罚缓是属於公益上之义务,罚金不是。
那,若因为过失车祸造成民法上侵权的赔偿金算公益上之义务吗 ?
我想知道若帮别人代缴纳这笔赔偿金(本人宣称没钱,且不愿意付赔偿金)
是会构成适法无因管理 抑或 不适法无因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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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221.79
1F:推 lovewait:管理事务,利於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06/10 18:08
2F:→ lovewait:这样才能算是适法无因管理 若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 06/10 18:09
3F:→ lovewait:则是不适法无因管理 请参照176 177条之规定 06/10 18:09
4F:推 lovewait:你今天帮他代缴 不管从何看起都非174条所称生有损害吧 06/10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