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BIBEAR (柔軟精)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地產相關一問
時間Fri Jun 5 19:46:18 2009
88年底第三人向媽媽和姑姑承租空地
第三人是姑姑的女兒
簽立租約二年(該租約使用市面販售的房屋租賃契約)
租賃標的物寫門牌地址 未寫地號
簽約時有談到要蓋鴨寮 但未加以註記
後該地另蓋一棟鐵皮屋供承租人居住
未蓋鴨寮
因缺乏誠信 故租約到期時
我媽即表意不續租 但第三人仍續使用該鐵皮屋
日前我媽已存證信函要求第三人拆屋還地
但他們要求我須賠償五百萬才願還地
因鐵皮屋興建經過媽媽同意 鐵皮屋是他們的財產
處理鐵皮屋與第三人之方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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