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sse (ignominiousl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海商法第69條是這樣規定的嗎?
時間Wed Jun 3 14:01:59 2009
海商法第69條第三項規定:「非由於運送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火災。」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這是指說譬如船上之受僱人抽菸
過失造成船上貨物的毀損滅失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都不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嗎?
那託運人的貨物能不能送達目的地好像單純要看"運氣"了
感覺海商法的規定大多是有利於運送人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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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33.229
1F:推 mamamio:是啊 海商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就是在促進發展航運 所以有些 06/03 17:22
2F:→ mamamio:概念跟民法中觀念有異... 06/03 17:27
3F:→ mamamio:先不好意思糾正一下 本條不分項 您指的是第三款 而本款 06/03 17:28
4F:→ mamamio:在修法前是有包含了履行輔助人的,所以當時,如果是履行輔助 06/03 17:29
5F:→ mamamio:人或其他代理人所致火災,運送人仍不得免責...但修法後採 06/03 17:29
6F:→ mamamio:不同見解,因為運送人在運送途中無法支配代理人行為,所以 06/03 17:30
7F:→ mamamio:如果如您所說,是履行輔助人所致,運送人仍可據以免責... 06/03 17:31
8F:推 mamamio:所以原po最後一句是本法意旨沒錯,也是海牙威斯比公約傾向 06/03 17:33
9F:→ passe:很謝謝您的解答了 06/04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