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sse (ignominiously)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海商法第69条是这样规定的吗?
时间Wed Jun 3 14:01:59 2009
海商法第69条第三项规定:「非由於运送人本人之故意或过失所生之火灾。」
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是指说譬如船上之受雇人抽菸
过失造成船上货物的毁损灭失
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都不必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那托运人的货物能不能送达目的地好像单纯要看"运气"了
感觉海商法的规定大多是有利於运送人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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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9.133.229
1F:推 mamamio:是啊 海商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就是在促进发展航运 所以有些 06/03 17:22
2F:→ mamamio:概念跟民法中观念有异... 06/03 17:27
3F:→ mamamio:先不好意思纠正一下 本条不分项 您指的是第三款 而本款 06/03 17:28
4F:→ mamamio:在修法前是有包含了履行辅助人的,所以当时,如果是履行辅助 06/03 17:29
5F:→ mamamio:人或其他代理人所致火灾,运送人仍不得免责...但修法後采 06/03 17:29
6F:→ mamamio:不同见解,因为运送人在运送途中无法支配代理人行为,所以 06/03 17:30
7F:→ mamamio:如果如您所说,是履行辅助人所致,运送人仍可据以免责... 06/03 17:31
8F:推 mamamio:所以原po最後一句是本法意旨没错,也是海牙威斯比公约倾向 06/03 17:33
9F:→ passe:很谢谢您的解答了 06/04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