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溫開水)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有關重利罪之問題
時間Tue Jun 2 21:27:09 2009
※ 引述《mbe (mbe)》之銘言:
: 前幾天上課 上到重利罪 以前總認為重利罪之認定 應以民法之規定 年利率不超過20%
: 基準 但教授提到 最近實務認為就算超過民法之規定 亦難認為有重利罪之成立 故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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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不知是否有人知到此標準再哪?
說實話,其實利率究竟有或無超過民法最高年利率20%的限制
在重利罪的要件判斷上「沒有根本的重要性存在」
若回歸該條罪構成要件要件的檢視:
『
乘他人急迫、
輕率或
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上面黃、紅、綠的要件,反而才是實務上舉證攻防的重點.....
換句話說,個案價值判斷上屬於「很重的利息」,即便超過年利率20%
但如果沒有黃或紅或綠的事實存在,這也不會成立重利罪
你可以參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 520 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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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03.47
1F:推 Okawa:黃綠紅你要哪一種啊~ 06/02 22:28
2F:推 Roawen:可是顯不相當的重利 在實務中應該還是有一定的標準吧..? 06/02 23:13
3F:→ Roawen:不然有王力宏的要件 但是年利率5% 成立重利也很奇怪..? 06/02 23:14
4F:→ JackeyChen:標準喔 就如原篇推文。所以我回這篇目的主要在說明 實 06/02 23:48
5F:→ JackeyChen:務上 相對上比較關心的重點何在 06/02 23:49
6F:→ HAHAOGC:民法第205條 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部分無請求權 06/03 09:08
7F:推 HAHAOGC:如果沒有年利率20% 應該就不構成其後所云的「很重的利息」 06/03 09:12
8F:→ HAHAOGC: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或許應指為超過年利率20%的利息) 06/03 09:13
9F:推 Eventis:民法205只是一個參考方向,當然不以此為限啊,不然還得了,貸 06/03 12:38
10F:→ Eventis:到19.99999999%不就非得為無罪判決,到20%就有罪(!!) 06/03 12:38
11F:→ Eventis:依27年上520判例要旨,自以客觀上社經狀況,一般借貸利率等, 06/03 12:43
12F:→ Eventis:其它客觀環境綜合評價之,不以民法之利率上限為惟一標準. 06/03 12:44
13F:→ Eventis:當然說理上有個民法205擺在那裡是容易得多,但要是有本事寫 06/03 13:15
14F:→ Eventis:出心證的理由,那不引用那個標準也沒什麼不可以的. 06/03 13:16
15F:→ Eventis:至於超過20%後,會不會構成重利,真正的問題就是這篇原po所 06/03 13:20
16F:→ Eventis:說的,前段那些比較重要,參院解字3029號解釋. 06/03 13:21
17F:推 HAHAOGC:現行很多信用卡或現金卡利率就是訂立在20%以下 06/03 13:25
18F:→ HAHAOGC:若無經驗貸以金錢為要件而不佐以利率為參考很多銀行會被告 06/03 13:27
19F:→ Eventis:會有多少人被告恐怕不是評價上需要考慮的事情,主要還是那 06/03 13:59
20F:→ Eventis:個客觀上的一般標準. 06/03 13:59
21F:→ Eventis:而且這是刑法,要考慮刑法謙抑性及定罪時無合理懷疑的條件. 06/03 14:00
22F:推 HAHAOGC: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這應該為客觀構成要件 06/03 14:01
23F:→ Eventis:豈是這麼容易就能入罪的....:) 06/03 14:02
24F:→ HAHAOGC:實務上應是有取得不相當之重利發生而進行訴訟 06/03 14:03
25F:→ Eventis:我指的是判例中參酌當地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字眼 06/03 14:03
26F:→ HAHAOGC:之後才會有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做為攻防 06/03 14:03
27F:→ Eventis:這個標準常常被引用啊:) 06/03 14:04
28F:→ Entreakt:那要不要參一下最高法院91台簡抗49判例和民庭91議3提案? 06/06 23:08
29F:→ Eventis:這個是民事吧,而且那個決議最重要的就是陳自強老師的見解 06/07 02:03
30F:→ Eventis:那則舊判例的問題在於以前所採的觀點為債之更改,使得舊有 06/07 02:06
31F:→ Eventis:的抗辯在喪失債之同一性之後無法繼續援用,而老師認為基於 06/07 02:06
32F:→ Eventis:變更而不影響債之關係同一性的觀點解釋,就不會有那個問題, 06/07 02:08
33F:→ Eventis:可以當然的維持主張205....不過,離題了(默) 06/07 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