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温开水)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有关重利罪之问题
时间Tue Jun 2 21:27:09 2009
※ 引述《mbe (mbe)》之铭言:
: 前几天上课 上到重利罪 以前总认为重利罪之认定 应以民法之规定 年利率不超过20%
: 基准 但教授提到 最近实务认为就算超过民法之规定 亦难认为有重利罪之成立 故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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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不知是否有人知到此标准再哪?
说实话,其实利率究竟有或无超过民法最高年利率20%的限制
在重利罪的要件判断上「没有根本的重要性存在」
若回归该条罪构成要件要件的检视:
『
乘他人急迫、
轻率或
无经验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而
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
之重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上面黄、红、绿的要件,反而才是实务上举证攻防的重点.....
换句话说,个案价值判断上属於「很重的利息」,即便超过年利率20%
但如果没有黄或红或绿的事实存在,这也不会成立重利罪
你可以参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 520 号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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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7.103.47
1F:推 Okawa:黄绿红你要哪一种啊~ 06/02 22:28
2F:推 Roawen:可是显不相当的重利 在实务中应该还是有一定的标准吧..? 06/02 23:13
3F:→ Roawen:不然有王力宏的要件 但是年利率5% 成立重利也很奇怪..? 06/02 23:14
4F:→ JackeyChen:标准喔 就如原篇推文。所以我回这篇目的主要在说明 实 06/02 23:48
5F:→ JackeyChen:务上 相对上比较关心的重点何在 06/02 23:49
6F:→ HAHAOGC:民法第205条 利率超过周年20%者债权人对於超部分无请求权 06/03 09:08
7F:推 HAHAOGC:如果没有年利率20% 应该就不构成其後所云的「很重的利息」 06/03 09:12
8F:→ HAHAOGC: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或许应指为超过年利率20%的利息) 06/03 09:13
9F:推 Eventis:民法205只是一个参考方向,当然不以此为限啊,不然还得了,贷 06/03 12:38
10F:→ Eventis:到19.99999999%不就非得为无罪判决,到20%就有罪(!!) 06/03 12:38
11F:→ Eventis:依27年上520判例要旨,自以客观上社经状况,一般借贷利率等, 06/03 12:43
12F:→ Eventis:其它客观环境综合评价之,不以民法之利率上限为惟一标准. 06/03 12:44
13F:→ Eventis:当然说理上有个民法205摆在那里是容易得多,但要是有本事写 06/03 13:15
14F:→ Eventis:出心证的理由,那不引用那个标准也没什麽不可以的. 06/03 13:16
15F:→ Eventis:至於超过20%後,会不会构成重利,真正的问题就是这篇原po所 06/03 13:20
16F:→ Eventis:说的,前段那些比较重要,参院解字3029号解释. 06/03 13:21
17F:推 HAHAOGC:现行很多信用卡或现金卡利率就是订立在20%以下 06/03 13:25
18F:→ HAHAOGC:若无经验贷以金钱为要件而不佐以利率为参考很多银行会被告 06/03 13:27
19F:→ Eventis:会有多少人被告恐怕不是评价上需要考虑的事情,主要还是那 06/03 13:59
20F:→ Eventis:个客观上的一般标准. 06/03 13:59
21F:→ Eventis:而且这是刑法,要考虑刑法谦抑性及定罪时无合理怀疑的条件. 06/03 14:00
22F:推 HAHAOGC: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者<==这应该为客观构成要件 06/03 14:01
23F:→ Eventis:岂是这麽容易就能入罪的....:) 06/03 14:02
24F:→ HAHAOGC:实务上应是有取得不相当之重利发生而进行诉讼 06/03 14:03
25F:→ Eventis:我指的是判例中参酌当地经济状况,较之一般债务之利息字眼 06/03 14:03
26F:→ HAHAOGC:之後才会有乘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贷以金钱做为攻防 06/03 14:03
27F:→ Eventis:这个标准常常被引用啊:) 06/03 14:04
28F:→ Entreakt:那要不要参一下最高法院91台简抗49判例和民庭91议3提案? 06/06 23:08
29F:→ Eventis:这个是民事吧,而且那个决议最重要的就是陈自强老师的见解 06/07 02:03
30F:→ Eventis:那则旧判例的问题在於以前所采的观点为债之更改,使得旧有 06/07 02:06
31F:→ Eventis:的抗辩在丧失债之同一性之後无法继续援用,而老师认为基於 06/07 02:06
32F:→ Eventis:变更而不影响债之关系同一性的观点解释,就不会有那个问题, 06/07 02:08
33F:→ Eventis:可以当然的维持主张205....不过,离题了(默) 06/07 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