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ifastho (TP for my bunghol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這樣重傷害成立否?
時間Tue Jun 2 16:55:05 2009
傷害行為:
凡可能破壞他人身體或健康之任何行為均屬之,
手段上不論為直接、間接、有形、無形,動作、言語等,皆無不可。
即使係使用裝神弄鬼或恐嚇、脅迫之手法致人精神之健康受重大打擊,亦屬傷害之別。
何謂重傷: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由於有些精神疾病如憂鬱症、焦慮症等,是屬於健康上不治或難治之症
那麼如果有人使用不管是直接、間接、有形、無形,動作、言語等手段
造成他人憂鬱症或焦慮症發病、復發或加劇,是否成立重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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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90.1
1F:→ Okawa:實務上會面臨因果關係證明困難的問題 06/02 21:25
2F:→ asifastho:起訴與否先不論.是否連去警局報案都不行了.尤其是今天的 06/02 22:26
3F:→ asifastho:警察 06/02 22:26
4F:推 tako912:受傷生命垂危 好不容易救回一命 這種社會通念的重傷如果未 06/03 01:17
5F:→ tako912:達五官四肢毀敗或嚴重減損的情況 法律上都不認為是重傷了 06/03 01:18
6F:→ tako912:更何況精神疾病呢? 06/03 01:18
7F:推 peichan:就算能証明好了...我覺得重傷罪是在於對身體健康造成不可 06/03 12:43
8F:→ peichan:回復性的嚴重傷害 像斷手斷腳 精神疾病應該不太像這種的 06/03 12:44
9F:→ peichan:是不太容易治,但還是有恢復的可能 06/03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