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tsmydream4 (wawa)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合夥的問題
時間Tue Jun 2 05:35:59 2009
學法律之後,身邊的人有了麻煩都會來問...每個都當我已經是考到執照了一樣
其實我才大二....= =
這是一個朋友的朋友托他問我的... (關係有點遠)
我必須先說,我可不認識這傢伙,不過他的問題讓我有點疑惑就是了
也想知道到底要怎麼認定,所以來問問大家
*************************************************************以上是廢話
是這樣的,A與B共同開設了一家展覽館,為私人營業未經設立登記。
並於合夥契約中載明:若其中一方有違法事由或以會館名義做出任何違反公序良俗之事,
純屬個人行為,不得歸屬責任於會館。如有上開事由,將以退股
方式將全數投資歸還於違法一方,結束合夥關係。而因違法方行為
而導致權益受損害者,不得歸責於本會館,亦無權勒令本會館停業
,或強制處分本會館內展品。
問題一: 合夥契約中的這項規定,是否具有效力?
問題二: 若B以會館名義向C借貸100萬元,本票上簽署為B的名字,並蓋B手印,僅口頭
上以公司名義借貸,此契約應視為B私人借貸之個人行為? 若視為會館之借貸
是否適用合夥契約中之規定? (A不知情)
問題三: 若B於會館中進行斂財等違法行為,而A不知情,是否適用合夥契約中之規定?
***************************************************************************
我的想法是,既然載明於契約中,雙方同意就表示契約成立。
那這個規定應該是可以成立的....吧...@@
但是想一想,這樣好像對債權人又很沒保障,不知道到底是不是有效的...
如果這個契約內的規定是有效的,那麼B一切的行為都可以與會館劃分界線嚕?
合夥關係的權利義務是屬於所有合夥人共同的..不是嗎? A是否可以主張與他或這間公司
是無關的呢....這個我有點想不太通...
又公司若牽扯到刑法的問題,那A應該也要負連帶責任嗎?
嗯....請各位資深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