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sakeeper (騰雲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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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關於刑法 偽造護照身分證問題
時間Thu May 28 14:10:24 2009
我是法學初學者這方面弄不太清楚希望有大大能幫解惑。
關於偽造身分證護照類問題應該屬於刑法212條規範範圍,
但總會牽扯到218條第一項偽造官印,216也只限用到210條。
我想請教一下,釋字82還有適用嗎?
畢竟牽連犯已經刪除,而且吸收說而言也應該是只罰本罪處罰偽造212
因為218屬於伴隨必然犯罪那會變成輕法吸收重法。
學理上,林山田老師是使用補充關係,也有人是說不處罰之後行為。
我碰到一些問題,以競合論而言,如果損害不同法益應該才有想像競合,
那怎麼有些老師把這以想像競合解釋呢。
我朋友是認為 偽造身分證 護照屬於 218因為想像競合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看行為目的,
有個題目是 甲偽造外交部公印,並偽造護照進行販賣,準備出售時被查獲,
請問應該負起什麼刑責。
這提我擬答是用218條第二項。
使用理由 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
如果果單純是偽造身分證找打工,或者偽造畢業證書,我則認為是損害相同法益
進行欺騙行為,所以212跟218並不屬於想像競合,而是直接因為216然後以212做為刑責。
但,我朋友認為212刑責太輕,等同鼓勵犯罪,應該屬於競合結果是218五年以下去判
然後交給法官審查刑度。
然後大法官82釋字上也有會議持反論,但我沒找到判例,
這類問題究竟應該如何擬答呢
因為其實212涉及的多為侵害程度輕微的特定文書,如果以218刑度下去判,似乎也不適當
。那檢察官起訴是不是像我朋友所說應該以218起訴?
我朋友是很堅持她們老師上課說的想像競合下去判212跟218同時犯罪時。
希望有高手可以協助擬答
謝謝。
PS.釋字82是很多年前的,牽連犯刪除之前,它是準用218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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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114.27
※ 編輯: sesakeeper 來自: 61.62.114.27 (05/28 14:32)
1F:→ lighthouse:請見212立法理由 如此輕的刑責有其考量 但學界多所批評 05/28 16:21
2F:→ sesakeeper:這樣還是沒解決我跟他的爭論,= = 05/28 18:39
3F:→ sesakeeper:他提出如果是外國犯偽造身分證進行重大犯罪,212太輕 05/28 18:40
4F:→ lighthouse:既然有「重大犯罪」 212是否太輕就不是問題了 05/28 20:54
5F:→ sesakeeper:我也是這樣認為,所以我原本擬答的才是正確的摟? 05/28 23:12
6F:→ sesakeeper:我認為的是212跟218實際案例不太需要考慮到競何問題 05/28 23:14
7F:→ sesakeeper:另外釋字82是不是不適用了= = 05/28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