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urtledove (斑鳩)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
時間Tue May 26 11:06:23 2009
依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7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於訴訟案件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裁判或
懲戒議決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以書面限
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舉例:
若一公務人員已被判決確定有罪
(有期徒刑x個月 緩刑x年)
這樣機關向其請求返還訴訟輔助費用 是否還有討論空間??
我的意思是 因其被判決有罪
是否就能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機關據此向他討錢?
還是說 有可能有這種情況:
因為他有"過失"所以被判有罪
但是此過失未達"重大" 所以機關據此不跟他討錢
有可能有這種情形嗎???
問題若描述得不夠請楚 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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