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urtledove (斑鸠)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公务人员因公涉讼
时间Tue May 26 11:06:23 2009
依据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第17条:
给予涉讼辅助之公务人员,於诉讼案件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裁判或
惩戒议决确定後,涉讼辅助机关认定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应以书面限
期命其缴还涉讼辅助费用。
举例:
若一公务人员已被判决确定有罪
(有期徒刑x个月 缓刑x年)
这样机关向其请求返还诉讼辅助费用 是否还有讨论空间??
我的意思是 因其被判决有罪
是否就能认定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机关据此向他讨钱?
还是说 有可能有这种情况:
因为他有"过失"所以被判有罪
但是此过失未达"重大" 所以机关据此不跟他讨钱
有可能有这种情形吗???
问题若描述得不够请楚 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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