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wind (聖人華仔)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與「不自證己罪」
時間Mon May 25 22:45:03 200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Ⅰ~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8Ⅳ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
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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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一款和第四款可之,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處「罰鍰」六萬元
請問 這有無構成林鈺雄老師所謂的「依法間接強制」,即對不配合者科予
制裁,進而違背「不自證己罪」呢?
此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8Ⅳ雖在處罰上強度差很多
但仍是等同於要求人民「主動積極」配合國家機關之處分行為
請各位前輩予以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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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51.19
1F:推 alla:即便是刑案 林老師也說過 被告有忍受義務 05/26 00:12
2F:推 Dragonyang:這個很難 我只知道釋699說不違比例原則 但李震山教授的 06/04 06:59
3F:→ Dragonyang:意見書有提到 與不自證己罪原則有緊張關係 06/04 06:59
4F:推 Dragonyang:是另一個嚴肅問題 我想因為需要"吹氣" 很難說不是主動 06/04 07:01
5F:→ Dragonyang:跟1F說的忍受抽血、忍受對質等被動的情形不同 06/04 07:03